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779號
KSDV,101,司促,14779,2012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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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徐義順
之1

債 務 人 徐義清

債 務 人 徐竹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
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參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陸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
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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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