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588號
KSDV,101,司促,14588,201204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58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龔士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662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93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Y213
649、Y256629。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