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367號
KSDV,101,司促,14367,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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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代 理 人 蕭宏澤
債 務 人 劉經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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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