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郭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叁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伍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