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分派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65號
KSDV,100,重訴,65,201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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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岡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壽清林黃月娥間,就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
第65號確認分派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657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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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