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黃秋培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士凱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茲
據上訴人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新臺幣(以下同)194 萬元
元部分應予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194 萬元暨法定
利息,憑此核算其應繳上訴裁判費為3 萬309 元,然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