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黃輝雄
黃泉
黃川
黃陞
黃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黃賴玉珍
黃昱霖
黃昱維
黃瓊儀
黃瓊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