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05號
KSDV,100,重訴,305,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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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黃輝雄
      黃泉
      黃川
      黃陞
      黃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黃賴玉珍
      黃昱霖
      黃昱維
      黃瓊儀
      黃瓊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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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