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0年度,5號
KSDV,100,重國,5,2012041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加興

陳美月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471,924 元,應繳裁判費為9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