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014號
KSDV,100,訴,2014,201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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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宜股份有限公司、粲紘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1,743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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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