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4號
KSDV,100,訴,104,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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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林綿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陳海民

訴訟代理人 陳海生
被   告 陳明生
訴訟代理人 林司民
被   告 陳順來即陳奕滔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元
被   告 陳文
      陳進原
      陳山湖
      陳榮次
上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陳海水
      黃柏翔
      黃泰鴻
      黃泰傑
訴訟代理人 溫玉香
被   告 陳精二
      陳同生
      陳文生
      陳財富
      簡宏龍
      陳清雅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忠
被   告 陳泰昌
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被   告 汪春錦
參 加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曹重信
參 加 人 黃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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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