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林綿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被 告 陳海民兼訴訟代理人 陳海生被 告 陳明生訴訟代理人 林司民被 告 陳順來即陳奕滔兼訴訟代理人 陳三元被 告 陳文 陳進原 陳山湖 陳榮次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被 告 陳海水 黃柏翔 黃泰鴻 黃泰傑訴訟代理人 溫玉香被 告 陳精二 陳同生 陳文生 陳財富 簡宏龍 陳清雅訴訟代理人 陳建忠被 告 陳泰昌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被 告 汪春錦參 加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曹重信參 加 人 黃肅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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