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243號
KSDV,100,家訴,243,201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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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凃淑華
凃淑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國賢因100年度家訴字第243號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於本院對上訴人及凃吉隆
凃淑貞凃淑慧凃明宗凃慶茂等7人請求分割遺產,應繼分
每人各八分之一,遺產內含不動產(價額約新臺幣〔下同〕
1,867,300元)及動產(現金330萬元),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就不
動產部分之請求有理由,動產部分則予以駁回。又上訴人僅有凃
淑華、凃淑敏等二位,從而,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
肆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計算式:1,867,300元除以8再乘以
2,等於466,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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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