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65號
原 告 蔡永清
上 訴 人 林珠金
訴訟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永清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聲請回復原狀並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聲請回復原狀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 款規定
,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另併提起上訴部分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