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郭帝文(Steph.
林佳恩Eliza.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楊岳朣
法定代理人 楊謹鴻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乙菱
關 係 人 吳靜嵐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Stephen James Clark (郭帝文,男,英國籍人,西元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三日生)、Elizabeth Margaret Lefavour (林佳恩,女,美國籍人,西元一九七八年十月三十日生)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共同收養楊岳朣(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