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麗燕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95年與前配偶離婚,裁定開始清算時,除保險 契約外,名下無其他財產,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 金,經本院函詢債務人是否願意繳交等同於保險契約解約金 之46314元金額以代替解除契約,經債務人繳納入庫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 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已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 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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