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吳炳輝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於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
消債清字第146 號裁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開始 清算程序,有該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一部81 年間取得之重型機車外,別無財產,有行照影本、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該機車自取得起迄今已 近20年,變價不易,且所得應微,堪認清算財團財產有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 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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