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61號
KSDV,100,司執消債更,61,20120420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建宏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 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 已有闡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裁 定自100年3月14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查聲請人與家 人租屋居住,名下僅一部車齡逾10年以上之車輛一部,配偶 劉麗玉名下亦無財產,且經本院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現正履 行更生方案中,聲請人與配偶尚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 另須與弟弟共同扶養無收入亦無財產之母親吳張玉珠。次查 ,聲請人原任職於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99 年度每月平均收入為31769元,惟依據聲請人之陳報,其於 100年6月起改任職於季登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40000元 ,較原薪資為高,本院認應擇優以40000元計算,以上並有 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98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 、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證。
㈡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6327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 明書之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0000000元, 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聲請 人除負擔自己生活費用外,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 子女吳00(00年次)、吳00(00年次),茲因聲請人之月收 入較配偶平均月收入20000元為高,故由聲請人負擔子女扶 養費3分之2為適當。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收入為40000元, 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16327元後,每月僅剩23673元作為生活 必要支出之用,而每月支出之子女及母親扶養費以100年度



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82000元計算,每人每月扶 養費用6833元為審查基準,聲請人所需負擔子女扶養費為 9111元(6833×2×2/3),母親扶養費為3417元(6833÷2 ),又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以100年度高雄市每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1146元,亦即聲請人每月已無餘額, 是聲請人每月勉力湊足16327元償還各債權人,已達盡力清 償,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財產價值,亦無同條例第 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湊足各還款金 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6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 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 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188926 │ 5.12% │ 836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104488 │ 2.83% │ 462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728438 │ 19.74% │ 3222 │
├──────────┼──────┼─────┼──────┤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0000000 │ 29.61% │ 4834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296998 │ 8.05% │ 1314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379213 │ 10.27% │ 1678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60396 │ 7.06% │ 1152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01682 │ 5.46% │ 892 │
├──────────┼──────┼─────┼──────┤
│板信商業銀行 │ 437922 │ 11.87% │ 1937 │
├──────────┼──────┼─────┼──────┤
│債權總額 │ 3,690,839 │每期金額 │ 16,327 │
├──────────┼──────┼─────┼──────┤
│清償成數 │ 約31.85% │清償總額 │ 1,175,544 │
└──────────┴──────┴─────┴──────┘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季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