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呂博進
被 告 李文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著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文斌所犯偽造 文書案件之刑事部份,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6號於民 國10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於同年4月3日宣判在案。 茲原告於同年4 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章附卷可參,揆諸首開法條 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 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上訴程序依法起訴或另依民事訴 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