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77號
KSDM,101,附民,77,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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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吳文棋

吳龍貴
高進賢
王雅玲
朱明華
鍾家正
呂育群
賴文欽
陳榮吉
許志瑋
蘇志明
陳明進
黃惠勤
許名凱
廖志彥
陳旗乙賜

謝明昇
吳通發
曾信僑
陳振宇
蔡允文
原 告 歐玴瑋
上 一 人 歐清貴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楊禮豪
黃依羢
鄔永強
李虹億
李玟頡
歐陽至哲
陳韻婷
黃楷真
侯蘊芠
林姵君
林子峵(原名林英憲)
萬怡伶
邵讌詅
蔡文聆
劉容蓉
李依叡
林濬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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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