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緝字,101年度,3號
KSDM,101,重訴緝,3,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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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其璁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 年度偵字第231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史振吉(另案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 第3504號判決確定)與陳俊宏原係朋友關係,卻因槍枝買賣 事故而反目,於民國96年8月4日夜間某時,陳俊宏尋黃建霖 出面邀約史振吉,約定在高雄縣林園鄉○○○路477 號全家 便利商店前當面談判,史振吉則夥同蔡其璁、陳文忠、王勢 評與蔡佳賓(上述3人亦另案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 3504號判決確定)共乘車牌號碼9725-MB 自小客車同行,並 另打電話給其大哥吳慧民告知此事,約莫於隔日3 時許抵達 前開約定地點,到達時僅見黃建霖一人坐在全家便利商店前 騎樓機車上,未見陳俊宏在場,史振吉則持車上預藏之鋤頭 柄下車,其餘之人則徒手下車,下車後隨即包圍黃建霖,隨 後吳慧民復駕駛黑色CR-V休旅車到達該處,雙方則由吳慧民 與黃建霖展開談判,談判進行中,陳俊宏則從該全家便利商 店附近民宅步出,原欲關切黃建霖狀況,詎料,史振吉見狀 ,即與蔡其璁、陳文忠、王勢評蔡佳賓共同基於殺人之犯 意而吆喝動手打人,王勢評返回前開自小客車內取出另外一 把預藏之鋤頭柄加入毆打行列,5 個人或徒手、或持鋤頭柄 毆打手無寸鐵之陳俊宏1 人,過程中,蔡其璁取出來源不詳 之刀械,朝陳俊宏胸部、背部猛刺,眾人見陳俊宏血流不止 後,方住手逃離現場,陳俊宏則受有多重銳器傷等傷害,經 送醫急救,仍於同日13時33分許宣告不治死亡。因認被告蔡 其璁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其璁業於民國101年3月12日死亡,此有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揆之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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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