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孟雄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孟雄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孟雄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 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犯後有持刀自殘舉動,家屬表示被告 情緒不穩,可能造成對自己之危害,且認其所犯為殺人罪, 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依一般人社會通念, 如受重罪起訴,審判中顯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不 禁止接見通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雖表示 希望交保之意,然審酌其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無法以具 保代替羈押,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5月6日起 ,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