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璟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璟茂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璟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該條 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復無以提出足 額保證金,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第3 款,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執行羈押。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犯之15罪犯賣第一 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7年之刑,足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民國101年4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