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卉華
鄭游月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卉華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鄭游月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陳卉華、鄭游月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被告陳卉華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證金、被告鄭游月提出新台幣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1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