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66號
KSDM,101,訴,66,2012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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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子毅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陳泰昌
      葉義華
      黃志盟
      林富民
      陳卉華
      游琮顯
      陳錩鈺
      陳明洲
      韓文生
      鄭游月
      許文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子毅陳泰昌葉義華黃志盟林富民陳卉華游琮顯陳昌鈺陳明洲韓文生鄭游月許文潔均自民國壹百零壹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子毅陳泰昌葉義華黃志盟林富民、陳卉 華、游琮顯陳昌鈺陳明洲韓文生鄭游月許文潔等 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偽造 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且犯罪次數及詐騙金額均非寡 ,另共犯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闆」及「老七」等人均尚未 到案,故有勾串共犯、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詹子毅毅、 陳泰昌葉義華黃志盟林富民陳卉華游琮顯、陳昌 鈺、陳明洲韓文生鄭游月許文潔等雖均坦承犯行,惟 被告等皆涉犯多次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另詐騙方式涉及國 家公署之公信力,又詐得金額亦非低,足認其等均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以羈押,顯 難以進行審判與執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4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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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