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壯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壯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98 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 年4 月6 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 年5 月29日,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