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1640號
TNHM,90,上易,1640,200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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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號    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五號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六二三四、五四八○、五七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伍年。
事 實
一、癸○○、甲○○為夫妻關係,二人明知自己週轉不靈,清償能力極為不佳,竟意 圖為渠等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共同犯意聯絡,由甲○○先後於民國(下同) 八十六至八十八年間,向他人召募參加由竇秀昋自任會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 示之互助會,癸○○並在各會中安插九至十五名不等之假名,且於召集之始,即 陸續以假名標得會款,甲○○並負責收取金錢。二人旋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宣告倒 會,共詐得各該互助會活會會員新台幣(下同)五百二十七萬二千八百元之金錢 (詳如附表一所載)。嗣經甲○○偕同癸○○二人於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 公務員查知本件前,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主動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 察官自首前開犯行,並接受裁判(癸○○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撤回 上訴確定)。
二、案經癸○○、甲○○自首,辛○○告訴及法部務調查局嘉義市、嘉義縣調查站移 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知悉其妻即被告癸○○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 所示之互助會,且代其向會員收取金錢等事,惟矢口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伊 奉公守法,從不過問其妻即被告癸○○之金錢往來,僅止於幫助被告癸○○所召 集前開互助會代收會款,不知其詐騙行徑云云。二、前揭同案被告癸○○對於其週轉不靈,清償能力極為不佳,猶自任會首召集如附 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互助會,並於互助會中虛列假名,或冒用他人名義參加互助 會,於各互助會伊始,悉盡得標,使得各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金錢,旋宣 告倒會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癸○○於原審供承不諱(見一審卷第二十三頁訊問 筆錄、第一百五十頁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賴清郁蔡耀清林要圖黃焜煌、李玉雲、劉淑浣、陳明和、己○○、壬○○、吳木樑、陳正雄,及證人 即癸○○之妹竇秀美到庭證述情節相符(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二三四號卷第二 十九頁至第三十頁、第二十三頁至第二十五頁,一審卷第四十四頁至第四十九頁 、第六十九頁至第七十一頁、第九十五頁至第一百零三頁訊問筆錄,一審卷第一 百四十六頁至第一百六十四頁、第二百頁至第二百零一頁審判筆錄),復有互助 會會單二十八份在卷(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八○號卷第十頁至第十三頁、第 十七頁至第四十八頁)可佐。而被告甲○○係夥同癸○○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上 午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自首倒會詐欺犯行,被告甲○○於是日



檢察官訊問時,坦承:「我知道我太太在各組都有摻入假人員當會員而冒標,都 由我向會員收取會錢。」無諱(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八○號卷第五頁反面訊 問筆錄),且經原審當庭勘驗該次訊問錄音帶無訛,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一審 卷第四十六頁反面)可徵,復有卷附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互助會會單四份 可參(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八○號卷第十頁至第十三頁)。被告甲○○雖於 原審審理時翻異其詞,辯稱:係於事後始知被告癸○○冒標,前開訊問筆錄記載 有誤云云,惟被告甲○○果真事後知情,以其清白無罪之身,顯然無與被告癸○ ○一同列為被告而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犯行之必要,然卻未如是,足 見其前開自白係出於罪愆而為。被告癸○○自任會首所召集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 所示之互助會,其中會員多係被告甲○○於嘉義縣民雄鄉公所之同事,由被告甲 ○○負責招攬邀集會員,與之接洽,進而收取會款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甲○○ 於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同事林要圖、陳正雄、吳木梁、賴清郁蔡耀清、陳正雄等 人於偵查或審理時證述綦詳(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二三四號卷第二十三頁至第 二十五頁、第二十九頁及其反面,一審卷第一百六十頁至第一百六十一頁審判筆 錄),被告甲○○雖矢口否認招攬會員等情,但其妻癸○○卻稱:「(問:妳是 否認識賴清郁、吳木樑、陳正雄?)我只認識賴清郁。」(見一審卷第一百六十 一頁審判筆錄),癸○○既然不認識前開證人,前開證人對於癸○○之信用能力 自無法妥適評估,並無可能逕自參加癸○○所召集之互助會,當然必須由被告甲 ○○本人向前開證人一一招攬邀集,況且,彼等證人與被告甲○○間素無仇怨, 又曾為同事,其證言應值採信,被告甲○○所辯,顯不足採。被告甲○○再辯稱 :其從不過問其妻即被告癸○○金錢往來云云,然按夫妻同居共財,對於未有職 業收入之他方,苟有鉅額收入,且由己方經手,鮮有不知來源及用途,乃人之常 情,癸○○於調查局訊問時供承:「我在七十一年或七十二年間進入嘉義監理所 擔任臨時人員,迄七十六年五月五日因車禍腿傷而離職,一直在家照顧家庭,目 前無業。」(見嘉市法字第八八四○五號卷第一頁反面調查筆錄),從而,無薪 給收入之癸○○自任會首召集互助會,並由配偶即被告甲○○招攬邀集同事加入 會員,被告甲○○前後經手高達五百餘萬元之金錢,所辯毫不知情云云,誠令人 匪夷所思。是被告甲○○所辯,與事理有悖,無非臨訟畏罪之詞,難以採信。因 之,被告甲○○前開偵查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 ○與癸○○就詐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互助會活會會員金錢之行為間,有犯 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每次詐欺之行為,均使一人以上 之活會會員交付財物,侵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詐欺罪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 接,方法雷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甲○○為偵查犯罪職權之 機關或公務員查知犯人前,即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主動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向檢察官坦承犯行,自首接受裁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受理 申告案件報告表及訊問筆錄各一份在卷(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八○號卷第一 頁、第五頁至第六頁)可查,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分別依



例先加後減之。原審審酌被告尚無前科,詐騙金額高達五百二十七萬二千八百元 ,所生之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適用刑 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 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量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以資懲儆。四、原審並以公訴意旨另謂:被告甲○○就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互助會,與 被告癸○○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係共同正犯,此部分亦涉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就被告有罪未達無庸置疑之地步,而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 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 法院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參照。查如 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互助會,除編號十一、十三所示互助會外,均係由同 案被告癸○○自行參加,各該會首僅與癸○○認識,彼等直接聯絡接洽互助會相 關事宜,被告甲○○並未介入經手其中,迭據癸○○於偵查及審理時供陳不諱, 並為會首辛○○、乙○○、陳明和、己○○、庚○○等人於原審結證屬實(見一 審卷第七十七頁、第一百頁、第一百零二頁訊問筆錄,一審卷第一百五十頁、第 一百五十八頁審判筆錄),尚無法證明被告甲○○有參與共犯之行為分擔。雖告 訴人丙○○、丁○○指稱:其等僅認識甲○○,與癸○○並不認識,係甲○○出 面加入其等自任會首所召集如附表二編號十一、十三所示之互助會云云,惟被告 甲○○堅詞否認有加入上開互助會之情事,辯稱:純係其妻癸○○以其名義參加 等語,經查:被告甲○○偕同其妻癸○○自首時,僅坦承知悉癸○○安插假名冒 標倒會,並向會員收取會款等情,已如前述,而告訴人丁○○所召集如附表二編 號十一所示之互助會內,被告甲○○僅參加一會,告訴人丙○○所召集如附表二 編號十三所示之互助會內,被告甲○○、癸○○各參加一會,有會互助會單二份 在卷可查(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八○號卷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三頁),其間 並無任何假名冒標情事,被告甲○○之前開自白顯然未及於此,再者,除告訴人 丙○○、丁○○上揭指訴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諸如自白、證物等可供稽考 。職是之故,查無積極證據得認被告甲○○與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互助 會有何關係,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 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查,原任職於民 雄鄉公所,因妻癸○○理財不當,觸犯刑責,犯後頗知悔悟,偕同其妻癸○○自 首,經偵審程序及刑事判決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其妻癸○○於本件 業判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確定,因育有二子就學亟需照顧,為免亦因渠判刑入獄 ,家庭失所依恃,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五年,以 勵自新。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自任會首之互助會部分)
┌─┬─────┬────┬────┬─────────────────┐
│編│互助會之 │會數 │每會金額│手法 │
│號│起迄時間 │ │標制 │ │
├─┼─────┼────┼────┼─────────────────┤
│一│87.01.10起│含會首共│一萬元 │癸○○自任會首,安插胡金花王明雄
│ │88.12.10止│二十四會│內標制 │、蘇光榮、陳明輝、陳建廷、陳菊花、│
│ │ │ │ │王暉雲、蘇怡芳、蔡啟軍、陳盈君等十│
│ │ │ │ │假名入會,八十七年一月十日標得首會│
│ │ │ │ │,詐得活會會員十三人計十三萬元之金│
│ │ │ │ │錢;同年二月十日第二會以假名王明雄
│ │ │ │ │一千六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三人│
│ │ │ │ │計十萬九千二百元之金錢;同年三月十│
│ │ │ │ │日第三會以假名王暉雲一千五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十三人計十一萬零五百│
│ │ │ │ │元之金錢;同年四月十日第四會以假名│
│ │ │ │ │陳建廷一千六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
│ │ │ │ │十三人計十萬九千二百元之金錢;同年│
└─┴─────┴────┴────┴─────────────────┘
┌─┬─────┬────┬────┬─────────────────┐
│ │ │ │ │五月十日第五會以假名蘇光榮一千六百│
│ │ │ │ │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三人計十萬九│
│ │ │ │ │千二百元之金錢;同年六月十日第六會│
│ │ │ │ │以假名陳盈君一千五百元得標,詐得活│
│ │ │ │ │會會員十三人計十一萬零五百元之金錢│
│ │ │ │ │;同年七月十日第七會以假名胡金花一│




│ │ │ │ │千七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三人計│
│ │ │ │ │十萬七千九百元之金錢;同年八月十日│
│ │ │ │ │第八會以假名陳明輝一千八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十三人計十萬六千六百元│
│ │ │ │ │之金錢;同年十月十日第十會以假名陳│
│ │ │ │ │菊花一千七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
│ │ │ │ │二人計九萬九千六百元之金錢;同年十│
│ │ │ │ │一月十日第十一會以假名蘇怡芳一千七│
│ │ │ │ │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二人計九萬│
│ │ │ │ │九千六百元之金錢;同年十二月十日第│
│ │ │ │ │十二會以假名蔡啟軍一千六百元得標,│
└─┴─────┴────┴────┴─────────────────┘
┌─┬─────┬────┬────┬─────────────────┐
│ │ │ │ │詐得活會會員十二人計十萬零八百元之│
│ │ │ │ │金錢。該會先後詐得計一百十九萬三千│
│ │ │ │ │一百元之金錢。 │
├─┼─────┼────┼────┼─────────────────┤
│二│87.02.20起│含會首共│二萬元 │癸○○自任會首,安插陳曉君、葉泰治
│ │89.01.20止│二十四會│內標制 │、胡金花蔡啟榮洪嘉陽吳克倫、│
│ │ │ │ │陳明輝、李啟明、馮志軍、黃清里、陳│
│ │ │ │ │盈君、王明雄蔡麗鳳游文玉、陳建│
│ │ │ │ │廷等十五假名入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
│ │ │ │ │日標得首會,詐得活會會員八人計十六│
│ │ │ │ │萬元之金錢;同年三月二十日第二會以│
│ │ │ │ │李啟明三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八人│
│ │ │ │ │計十三萬六千元之金錢;同年四月二十│
│ │ │ │ │日第三會以陳建廷三千元得標,詐得活│
│ │ │ │ │會會員八人計十三萬六千元之金錢;同│
│ │ │ │ │年五月二十日第四會以黃清里三千八百│
│ │ │ │ │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八人計十二萬九│
└─┴─────┴────┴────┴─────────────────┘
┌─┬─────┬────┬────┬─────────────────┐
│ │ │ │ │千六百元之金錢;同年六月二十日第五│
│ │ │ │ │會以王明雄四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
│ │ │ │ │八人計十二萬八千元之金錢;同年七月│
│ │ │ │ │二十日第六會以蔡啟榮四千二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八人計十二萬六千四百│
│ │ │ │ │元之金錢;同年八月二十日第七會以游│
│ │ │ │ │文玉四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八人計│
│ │ │ │ │十二萬八千元之金錢;同年九月二十日│




│ │ │ │ │第八會以吳克倫四千一百元得標,詐得│
│ │ │ │ │活會會員八人計十二萬七千二百元之金│
│ │ │ │ │錢;同年十月二十日第九會以洪嘉陽四│
│ │ │ │ │千四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八人計十│
│ │ │ │ │二萬四千八百元之金錢;同年十一月二│
│ │ │ │ │十日第十會以蔡麗鳳四千六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八人計十二萬三千二百元│
│ │ │ │ │之金錢;同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一會以│
│ │ │ │ │陳盈君四千七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
└─┴─────┴────┴────┴─────────────────┘
┌─┬─────┬────┬────┬─────────────────┐
││ │ │ │八人計十二萬二千四百元之金錢;八十│
│ │ │ │ │八年一月二十日第十二會以葉泰治四千│
│ │ │ │ │九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八人計十二│
│ │ │ │ │萬零八百元之金錢;同年二月二十日第│
│ │ │ │ │十三會以陳曉君五千一百元得標,詐得│
│ │ │ │ │活會會員八人計十一萬九千二百元之金│
│ │ │ │ │錢;同年三月二十日第十四會以陳明輝│
│ │ │ │ │五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八人計十二│
│ │ │ │ │萬元之金錢;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五會│
│ │ │ │ │以胡金花五千四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 │ │ │ │員八人計十一萬六千八百元之金錢;同│
│ │ │ │ │年五月二十日第十六會以馮志軍四千八│
│ │ │ │ │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八人計十二萬│
│ │ │ │ │一千六百元之金錢。該會先後詐得計二│
│ │ │ │ │百零四萬元之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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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86.02.20起│含會首共│一萬元 │癸○○自任會首,安插胡金花王明雄
│ │88.10.20止│三十三會│內標制 │、蘇光榮、陳明輝、陳建廷、陳菊花、│
│ │ │ │ │蘇怡芳、蔡啟軍、王暉雲等九假名入會│
│ │ │ │ │,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標得首會,詐得│
│ │ │ │ │活會會員二十三人計二十三萬元之金錢│
│ │ │ │ │;同年三月二十日第二會以蔡啟軍一千│
│ │ │ │ │八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三人計│
│ │ │ │ │十八萬八千六百元之金錢;同年五月二│
│ │ │ │ │十日第四會以蘇光榮二千三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二人計十六萬九千四│
│ │ │ │ │百元之金錢;同年六月二十日第五會以│
│ │ │ │ │胡金花二千五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




│ │ │ │ │二十二人計十六萬五千元之金錢;同年│
│ │ │ │ │七月二十日第六會以陳建廷二千九百元│
│ │ │ │ │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二人計十五萬│
│ │ │ │ │六千二百元之金錢;同年九月二十日第│
│ │ │ │ │八會以陳明輝二千五百元得標,詐得活│
└─┴─────┴────┴────┴─────────────────┘
┌─┬─────┬────┬────┬─────────────────┐
│ │ │ │ │會會員二十一人計十五萬七千五百元之│
│ │ │ │ │金錢;同年十月二十日第九會以陳菊花
│ │ │ ││二千九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一│
│ │ │ │ │人計十四萬九千一百元之金錢;同年十│
│ │ │ │ │一月二十日第十會以王暉雲二千九百元│
│ │ │ │ │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一人計十四萬│
│ │ │ │ │九千一百元之金錢;同年十二月十日第│
│ │ │ │ │十一會以蘇怡芳二千五百元得標,詐得│
│ │ │ │ │活會會員二十一人計十五萬七千五百元│
│ │ │ │ │之金錢;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第十二會│
│ │ │ │ │以王明雄三千五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 │ │ │ │員二十一人計十三萬六千五百元之金錢│
│ │ │ │ │。該會先後詐得計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九│
│ │ │ │ │百元之金錢。 │
└─┴─────┴────┴────┴─────────────────┘
┌─┬─────┬────┬────┬─────────────────┐
│四│88.05.20起│含會首共│一萬元 │癸○○自任會首,安插黃俊中、林家興│
│ │90.08.20止│二十八會│內標制 │、陳明輝、蔡啟軍、朱亭潔陳菊花、│
│ │ │ │ │王柔涵林宜慧王明雄李婉怡、何│
│ │ │ │ │宗文等十一假名入會,八十八年五月二│
│ │ │ │ │十日標得首會,詐得活會會員十六人計│
│ │ │ │ │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
│ │ │ │ │會以黃俊中二千七百元得標,詐得活會│
│ │ │ │ │會員十六人計十一萬六千八百元之金錢│
│ │ │ │ │;同年七月二十日第三會以陳明輝三千│
│ │ │ │ │五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六人計十│
│ │ │ │ │萬四千元之金錢。該會先後詐得計三十│
│ │ │ │ │八萬零八百元之金錢。 │
├─┼─────┴────┴────┴─────────────────┤
│附│如附表一所示詐騙金額,係以全部會員數扣該標次前已得標之死會數及被告│
│註│另以假名參加之活會數,算出該標次受詐欺之活會會員數,再乘以扣除該次│
│ │標息後實繳之會款金額後計得。前開各會共詐得五百二十七萬二千八百元之│
│ │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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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參加他人任會首之互助會部分)
┌─┬─────┬────┬────┬─────────────────┐
│編│互助會之 │會首 │每會金額│手法 │
│號│起迄時間 │會數(包├────┤ │
│ │ │含會首)│標制 │ │
├─┼─────┼────┼────┼─────────────────┤
│一│88.06.01起│辛○○ │二萬元 │癸○○參加十二會,八十八年六月十日│
│ │90.11.01止│三十一會│外標制 │第二會以四千六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 │ │ │ │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七│
│ │ │ │ │月一日第三會以四千八百元得標,詐得│
│ │ │ │ │活會會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元之金錢;│
│ │ │ │ │同年八月一日第四會以六千五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元之│
│ │ │ │ │金錢。癸○○尚有九會活會。該會先後│
│ │ │ │ │詐得計一百零八萬元之金錢。 │
└─┴─────┴────┴────┴─────────────────┘
┌─┬─────┬────┬────┬─────────────────┐
│二│87.10.01起│辛○○ │一萬元 │癸○○參加十四會,八十七年十一月一│
│ │90.02.15止│四十二會│外標制 │日第二會以三千五百元得標,詐得活會│
│ │ │ │ │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
│ │ │ │ │年十二月一日第三會以三千四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
│ │ │ │ │之金錢;同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四會以三│
│ │ │ │ │千三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
│ │ │ │ │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八十八年一月一│
│ │ │ │ │日第五會以三千四百元得標,詐得活會│
│ │ │ │ │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
│ │ │ │ │年二月一日第六會以三千五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
│ │ │ │ │金錢;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會以三千四│
│ │ │ │ │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
│ │ │ │ │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三月一日第八會│
│ │ │ │ │以三千四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
│ │ │ │ │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四月一│
└─┴─────┴────┴────┴─────────────────┘
┌─┬─────┬────┬────┬─────────────────┐
│ │ │ │ │日第九會以三千三百五十元得標,詐得│
│ │ │ │ │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
│ │ │ │ │;同年五月一日第十會以三千四百元得│




│ │ │ │ │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
│ │ │ │ │元之金錢;同年五月十五日第十一會以│
│ │ │ │ │三千三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
│ │ │ │ │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六月一日│
│ │ │ │ │第十二會以三千二百元得標,詐得活會│
│ │ │ │ │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
│ │ │ │ │年七月一日第十三會以三千二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
│ │ │ │ │之金錢;同年七月十五日第十四會以三│
│ │ │ │ │千一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
│ │ │ │ │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八月一日第│
│ │ │ │ │十五會以三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
│ │ │ │ │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該會先後│
│ │ │ │ │詐得計三百七十八萬元之金錢。 │
└─┴─────┴────┴────┴─────────────────┘
┌─┬─────┬────┬────┬─────────────────┐
│三│86.12.01起│辛○○ │二萬元 │癸○○參加十二會,八十七年一月一日│
│ │89.06.01止│三十一會│外標制 │第二會以五千八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 │ │ │ │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二│
│ │ │ │ │月一日第三會以六千元得標,詐得活會│
│ │ │ │ │會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
│ │ │ │ │三月一日第四會以六千元得標,詐得活│
│ │ │ │ │會會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元之金錢;同│
│ │ │ │ │年四月一日第五會以五千九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元之金│
│ │ │ │ │錢;同年五月一日第六會以五千九百元│
│ │ │ │ │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
│ │ │ │ │元之金錢;同年六月一日第七會以五千│
│ │ │ │ │八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八人計三│
│ │ │ │ │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七月一日第八會│
│ │ │ │ │以五千七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八│
│ │ │ │ │人計三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八月一日│
│ │ │ │ │第九會以五千七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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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九│
│ │ │ │ │月一日第十會以五千六百元得標,詐得│
│ │ │ │ │活會會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元之金錢;│
│ │ │ │ │同年十月一日第十一會以五千五百元得│
│ │ │ │ │標,詐得活會會員十八人計三十六萬元│




│ │ │ │ │之金錢;同年十一月一日第十二會五千│
│ │ │ │ │八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八人計三│
│ │ │ │ │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十二月一日第十│
│ │ │ │ │三會以六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八│
│ │ │ │ │人計三十六萬元之金錢。該會先後詐得│
│ │ │ │ │計四百三十二萬元之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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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87.06.05起│辛○○ │二萬元 │癸○○參加十三會,八十七年七月五日│
│ │90.04.05止│三十五會│外標制 │第二會以四千九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 │ │ │ │員二十一人計四十二萬元之金錢;同年│
│ │ │ │ │八月五日第三會以五千三百元得標,詐│
│ │ │ │ │得活會會員二十一人計四十二萬元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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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錢;同年十月五日第五會以八千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人計四十萬元之金│
│ │ │ │ │錢;同年十一月五日第六會以七千元得│
│ │ │ │ │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人計四十萬元之│
│ ││ │ │金錢;八十八年一月五日第八會以七千│
│ │ │ │ │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九人計三十八│
│ │ │ │ │萬元之金錢;同年二月五日第九會以六│
│ │ │ │ │千五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九人計│
│ │ │ │ │三十八萬元之金錢;同年三月五日第十│
│ │ │ │ │會以六千五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
│ │ │ │ │九人計三十八萬元之金錢;同年四月五│
│ │ │ │ │日第十一會以六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 │ │ │ │員十九人計三十八萬元之金錢;同年五│
│ │ │ │ │月五日第十二會以六千元得標,詐得活│
│ │ │ │ │會會員十九人計三十八萬元之金錢;同│
│ │ │ │ │年六月五日第十三會以六千元得標,詐│
│ │ │ │ │得活會會員十九人計三十八萬元之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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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同年七月五日第十四會以六千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十九人計三十八萬元之│
│ │ │ │ │金錢。癸○○尚有二會活會。該會先後│
│ │ │ │ │詐得計四百三十萬元之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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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87.03.05起│辛○○ │二萬元 │癸○○參加十三會,八十七年四月五日│
│ │89.05.05止│二十七會│外標制 │第二會以五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




│ │ │ │ │三人計二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五月五│
│ │ │ │ │日第三會以五千三百元得標,詐得活會│
│ │ │ │ │會員十三人計二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
│ │ │ │ │六月五日第四會以六千五百元得標,詐│
│ │ │ │ │得活會會員十三人計二十六萬元之金錢│
│ │ │ │ │;同年七月五日第五會以六千一百元得│
│ │ │ │ │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三人計二十六萬元│
│ │ │ │ │之金錢;同年八月五日第六會以六千元│
│ │ │ │ │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三人計二十六萬│
│ │ │ │ │元之金錢;同年九月五日第七會以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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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三人計二十六│
│ │ │ │ │萬元之金錢;同年十月五日第八會以五│
│ │ │ │ │千八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三人計│
│ │ │ │ │二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十二月五日第│
│ │ │ │ │十會以五千四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
│ │ │ │ │十二人計二十四萬元之金錢;八十八年│
│ │ │ │ │一月五日第十一會以五千四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十二人計二十四萬元之金│
│ │ │ │ │錢;同年二月五日第十二會以五千三百│
│ │ │ │ │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二人計二十四│
│ │ │ │ │萬元之金錢;同年三月五日第十三會以│
│ │ │ │ │五千二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二人│
│ │ │ │ │計二十四萬元之金錢;同年四月五日第│
│ │ │ │ │十四會以五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十│
│ │ │ │ │二人計二十四萬元之金錢;同年五月五│
│ │ │ │ │日第十五會以四千九百元得標,詐得活│
│ │ │ │ │會會員十二人計二十四萬元之金錢。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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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會先後詐得計三百二十六萬元之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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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86.05.05起│辛○○ │一萬元 │癸○○參加二十二會,八十六年六月五│
│ │89.03.10止│五十會 │外標制 │日第二會以四千二百元得標,詐得活會│
│ │ │ │ │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
│ │ │ │ │年七月五日第三會以四千三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
│ │ │ │ │金錢;同年七月十日第四會以四千二百│
│ │ │ │ │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




│ │ │ │ │七萬元之金錢;同年八月五日第五會以│
│ │ │ │ │四千二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
│ │ │ │ │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九月五日│
│ │ │ │ │第六會以四千二百五十元得標,詐得活│
│ │ │ │ │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
│ │ │ │ │同年十月五日第七會以四千二百五十元│
│ │ │ │ │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
│ │ │ │ │萬元之金錢;同年十月十日第八會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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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千二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
│ │ │ │ │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十一月五日│
│ │ │ │ │第九會以四千二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 │ │ │ │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
│ │ │ │ │十二月五日第十會以四千二百得標,詐│
│ │ │ │ │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
│ │ │ │ │錢;同年十二月十日第十一會以四千一│
│ │ │ │ │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
│ │ │ │ │十七萬元之金錢;八十七年一月五日第│
││ │ │ │十二會以四千一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 │ │ │ │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
│ │ │ │ │二月五日第十三會以四千一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
│ │ │ │ │金錢;同年二月十日第十四會以四千元│
│ │ │ │ │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
│ │ │ │ │萬元之金錢;同年三月五日第十五會以│
│ │ │ │ │四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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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四月五日第十│
│ │ │ │ │六會以四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
│ │ │ │ │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四月十│
│ │ │ │ │日第十七會以三千九百元得標,詐得活│
│ │ │ │ │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
│ │ │ │ │同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會以三千七百元得│
│ │ │ │ │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
│ │ │ │ │元之金錢;同年六月五日第十九會以三│
│ │ │ │ │千七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七人│
│ │ │ │ │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六月十日第│
│ │ │ │ │二十會以三千五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 │ │ │ │員二十七人計二十七萬元之金錢;同年│
│ │ │ │ │八月五日第二十二會以四千二百元得標│
│ │ │ │ │,詐得活會會員二十六人計二十六萬元│
│ │ │ │ │之金錢;同年八月十日第二十三會以四│
│ │ │ │ │千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二十六人計二│
│ │ │ │ │十六萬元之金錢;同年十月五日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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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會以二千五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員│
│ │ │ │ │二十五人計二十五萬元之金錢。該會先│
│ │ │ │ │後詐得計五百九十萬元之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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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87.03.10起│辛○○ │二萬元 │癸○○參加十二會,八十七年四月十日│
│ │89.05.10止│二十七會│外標制 │第二會以四千九百元得標,詐得活會會│
│ │ │ │ │員十四人計二十八萬元之金錢;同年五│
│ │ │ │ │月十日第三會以五千元得標,詐得活會│
│ │ │ │ │會員十四人計二十八萬元之金錢;同年│
│ │ │ │ │七月十日第五會以六千元得標,詐得活│
│ │ │ │ │會會員十三人計二十六萬元之金錢;同│
│ │ │ ││年八月十日第六會以五千九百元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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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