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萬益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7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萬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