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888號
KSDM,101,審易,888,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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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879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880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885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88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887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888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972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奕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202
、3916、4459、5018、5483、5501、5671、7301號)及移送併辦
(101 年度偵字第7639號),本院合併審理,並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奕成犯竊盜罪,共拾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奕成前因竊盜、詐欺、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民國92年 度簡上字第150 號、93年度簡字第362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9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 4 月、2 年確定,上開3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 年度聲字第291 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並 於94年10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假釋期間另犯他案 而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9 月6 日;又因竊盜、毒 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98號、95年度易字 第1153號、95年度易字第1793號、95年度訴字第3468號判決 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6 月、3 月、3 月、9 月確定 ,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76號、97年度聲減字第618 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復因犯竊盜、 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191號、95年度易 字第245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確定,而經本院 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76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月15日;再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 83號、97年度易字第318 號判決各判處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 日、3 月、1 月15日、1 月15日、3 月、1 月15日確定,嗣 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19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各應執行刑與前開殘刑接續執行,於98年9 月 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99年6 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徒手竊取如附 表所示被害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酒類物品,得手後騎乘車牌 號碼XZ5-882 號或057-EWA 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或為警當 場查獲。嗣經附表編號1 、3 至5 、9 至12所示被害人張明 龍、蔡宗恩吳建加、陳玟瑾、劉哲誠張云溱劉哲誠羅仕興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附表 編號1 、3 至5 、9 至12所示犯行。林奕成於有偵查職權之 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於警詢時坦承附表編號2、6 至8 所示竊盜犯行,自首接受裁判,警方始查悉附表編號2 、6 至8 所示竊盜犯行。
二、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林奕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三、證據名稱: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1 年1 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5 份、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82張、現場照片14張及蒐證照片7 張(見警一 卷第7 至12、14頁、警二卷第39至34頁、警三卷第5 至12頁 、警四卷第15至21頁、警五卷第4 至9 、12頁、警六卷第7 、17至18頁、警七卷第4 至6 頁、警八卷第12至13、15至19 頁)。
㈡、被害人張明龍李佩珍蔡宗恩吳建加、陳玟瑾、王國順許惠香林佳音劉哲誠張云溱羅仕興之證述。㈢、被告之自白。
四、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先 後1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移 送併辦部分與附表編號11所示起訴犯行為相同事實,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徒刑執行完畢之 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2罪,均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又被告 就附表編號2 、6 至8 所示4 次之犯行,於有權偵查犯罪之 警察機關尚未知悉前開犯罪事實前,主動向承辦員警坦承此 部分竊盜之事實,並接受本院裁判一情,有被害人李佩珍王國順許惠香林佳音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憑(見警二卷第 21、23、25、27 頁 ),均堪認合乎自首之要件,且無不應



或不宜據以減輕其刑之情事存在,爰就附表編號2 、6 至8 所示4 次之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 法先加後減之。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不思以正當途逕賺取生活 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 安,並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所為誠屬可議,又其前已有多 次竊盜之前科,且於100 年5 月、6 月間竊取店家酒品各1 次之犯行業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再為本件犯行,足 見前揭量刑仍不足以警惕被告切勿再犯,惟念其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行竊之手段尚非重大、竊 取物品之價值非鉅,以及其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12次竊盜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刑,以示懲儆。
㈢、至扣案之附表編號12所示白色貼布1 張,為被告所有之物, 雖供被告騎乘機車前往附表編號12所示超商行竊時,黏貼於 機車車牌上,避免該車牌揭露其身分,然該白色貼布與被告 進入超商竊取酒品犯行並無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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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時間 │ 地點 │ 竊取之財物 │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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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明龍│100年6月│高雄市小港│徒手竊取「麥卡倫威士│有期徒刑陸月。│
│ │ │7日17時 │區○○路 │忌」(價值新臺幣(下│ │
│ │ │13分許 │326號之「 │同)1,310 元)1 瓶後│ │
│ │ │ │全家便利超│,得手後騎乘車號XZ5-│ │
│ │ │ │商」 │882 號普通重型機車逃│ │
│ │ │ │ │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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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佩珍│101年1月│高雄市鳳山│徒手竊取「約翰走路綠│有期徒刑伍月。│
│ │ │5日15時 │區○○○路│牌」1 瓶(價值950 元│ │
│ │ │許 │39號「俗俗│),得手後騎乘車號 │ │
│ │ │ │的賣大賣場│057-EWA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車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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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蔡宗恩│101年1月│高雄市前鎮│徒手竊取「軒尼詩威士│有期徒刑柒月。│
│ │ │6日13時 │區○○○路│忌」1 瓶(價值1,600│ │
│ │ │22分許 │407號之「 │元),得手後騎乘車號│ │
│ │ │ │統一超商達│057-EWA 號普通重型機│ │
│ │ │ │家門市」 │車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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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吳建加│101年1月│高雄市鳳山│徒手竊取「軒尼詩VSOP│有期徒刑柒月。│
│ │ │10日10時│區○○○路│」2 瓶(價值2,600 元│ │
│ │ │25分許 │18號「九久│),得手後騎乘車號 │ │
│ │ │ │煙酒有限公│057-EWA 號普通重型機│ │
│ │ │ │司」 │車逃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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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玟瑾│101年1月│高雄市苓雅│徒手竊取「軒尼詩威士│有期徒刑柒月。│
│ │ │12日15時│區○○路90│忌」1 瓶(價值1,600│ │
│ │ │27分許 │號之「OK便│元),得手後騎乘車號│ │
│ │ │ │利超商」 │057-EWA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車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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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國順│101年1月│高雄市苓雅│徒手竊取「百齡罈12年│有期徒刑伍月。│
│ │ │13日21時│區○○○路│」1 瓶(價值790 元)│ │
│ │ │26分許 │47號「全家│,得手後騎乘車號057-│ │
│ │ │ │超商苓州門│EWA 號普通重型機車逃│ │
│ │ │ │市」 │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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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許惠香│101年1月│高雄市苓雅│徒手竊取「百齡罈12 │有期徒刑伍月。│
│ │ │13日21時│區○○○路│年」1 瓶(價值790 元│ │




│ │ │35分許 │16之2號1樓│),得手後騎乘車號 │ │
│ │ │ │「全家便利│057-EWA 號普通重型機│ │
│ │ │ │超商高雄永│車逃逸。 │ │
│ │ │ │昌門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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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佳音│101年1月│高雄市鳳山│徒手竊取「約翰走路黑│有期徒刑伍月。│
│ │ │14日13時│區○○路 │牌」1 瓶(價值820 元│ │
│ │ │49分許 │193號「全 │),得手後騎乘車號 │ │
│ │ │ │家便利超商│057-EWA 號普通重型機│ │
│ │ │ │」 │車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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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劉哲誠│101年1月│高雄市小港│徒手竊取「麥卡倫12年│有期徒刑柒月。│
│ │ │15日12時│區○○○街│份威士忌」1 瓶(價值│ │
│ │ │43分許 │168號之「 │1,310 元),得手後騎│ │
│ │ │ │全家便利超│乘車號057-EWA 號普通│ │
│ │ │ │商」 │重型機車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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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張云溱│101年1月│高雄市三民│徒手竊取「約翰走路綠│有期徒刑柒月。│
│ │ │19日17時│區○○○路│牌」1 瓶(價值998 元│ │
│ │ │36分許 │138號之「 │),得手後騎乘車號 │ │
│ │ │ │全家便利商│057-EWA 號普通重型機│ │
│ │ │ │商」 │車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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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劉哲誠│101年1月│高雄市小港│徒手竊取「約翰走路黑│有期徒刑柒月。│
│ │ │24日19時│區○○○街│牌」1 瓶(價值840 元│ │
│ │ │2分許 │168號之「 │),得手後騎乘車號 │ │
│ │ │ │全家便利超│057-EWA 號普通重型機│ │
│ │ │ │商」 │車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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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羅仕興│101年1月│高雄市鳳山│騎乘車號057-EWA 號普│有期徒刑柒月。│
│ │ │31日3時 │區○○路 │通重型機車逃逸(林奕│ │
│ │ │許 │437號之「 │成為免行跡敗露,預將│ │
│ │ │ │全家便利超│該機車之車牌前3 碼以│ │
│ │ │ │商」 │白色貼布遮蔽)前往上│ │
│ │ │ │ │開店內,徒手竊取「38│ │
│ │ │ │ │度金門高粱酒」1 瓶(│ │
│ │ │ │ │價值500 元),得手後│ │
│ │ │ │ │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 │
│ │ │ │ │「38度金門高粱酒」1 │ │
│ │ │ │ │瓶(已發還被害人)、│ │




│ │ │ │ │白色貼布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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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