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771號
KSDM,100,易,1771,2012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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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7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鴻慶
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律師
被   告 郭章鑑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
638 、17260 、18171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余鴻慶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㈠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㈠、附表三㈠所示之物均沒收。郭章鑑犯如附表一編號40、41、43、46、47、4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0、41、43、46、47、48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㈠編號1 、附表三㈠編號19、2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余鴻慶基於重利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38、42、44、 45、49、50所示之時間、地點,趁陳奕中等如附表一上開編 號之借款人需錢孔急而有急迫之情形,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 所示之本金放貸,向該等借款人收取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又與蘇能寅(由本院另行審理)共 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時間、地 點,趁朱國良需錢孔急而有急迫之情形,由余鴻慶以如附表 一編號39所示之本金放貸,向朱國良收取如附表一編號39所 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利息除朱國良自行交付外,並曾 由蘇能寅負責收取。再與郭章鑑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 於如附表一編號40、41、43、46、47、48所示之時間、地點 ,趁韓重奇邱耀廷王天賜吳東盛等借款人需錢孔急而 有急迫之情形,由余鴻慶以如附表一編號40、41、43、46、 47、48所示之本金放貸,向該等借款人收取如附表一編號40 、41、43、46、47、48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利息並 由郭章鑑負責收取。余鴻慶又因王天賜未能按期清償債務, 竟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2 月19日晚間 7 時34分15秒,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撥 打王天賜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對王天賜恫稱: 「你是在說什麼,你娘XX,你不用拿了…今天我沒拿到錢, 你不要讓我找到。」等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使王天



賜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警另案實施通訊監察, 獲悉前開對話內容;復經警持搜索票於100 年5 月12日至如 附表二所示之高雄市○○區○○路201 號中都茶行,如附表 三所示余鴻慶位於高雄市○○區○○街115 號4 樓之住處執 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而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余鴻慶郭章鑑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由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 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經被告余鴻慶郭章鑑同意適用 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 之1 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余鴻慶郭章鑑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被害人陳奕中許德政辛光明吳玲蘭吳坤正、李福柱 、劉梓惠李正富吳鑫晟韓重奇林文津王冠顯、王 天賜、吳東盛朱主明、證人即被害人邱耀廷之外甥王尚卿 於警詢中、證人即被害人張志明、朱碧蕙、林俊宏、陳等育柯信孝謝明禹蔡鴻璋、黃再春、朱國良、張惠美、郭 章鑑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大致相符。此外,復有通訊監察書 、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內容如附表六所示)、扣案如附表 二㈠、附表三㈠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證被告余鴻慶及郭章 鑑就本案各次犯行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而 按刑法之重利罪,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 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 其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 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 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可資參照 )。準此以觀,被告余鴻慶郭章鑑分別趁如附表一所示之 被害人亟需現款周轉,迫於無奈而各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計息 方式貸以款項,參酌現今社會經濟狀況,被告余鴻慶及郭章 鑑所收取之利息計息標準較諸一般銀行信用借款或民間借貸 利率實已過鉅,而與所貸與之金額顯不相當,足見被告余鴻 慶及郭章鑑係乘被害人急迫之際貸與金錢,謀取與原本顯不 相當重利,至為明確。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余鴻慶郭章鑑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余鴻慶郭章鑑前開貸放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利息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被告余鴻 慶向朱國良恫稱如上所述言語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余鴻慶蘇能寅就就如附表一編號39 之重利犯行;被告余鴻慶郭章鑑就如附表一編號40、41、 43、46、47、48等各次重利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 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可參)。而行為人各次 重利之行為,均係利用借款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於貸 予重利後,該次行為即已完成,且對同一借款人之數次貸予 重利行為,至少均間隔數日之久,即難認為係於同時同地或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則各行為之獨立性尚非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得以分開,刑法評價上自不宜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 不應論以接續犯。公訴意旨被告余鴻慶郭章鑑各次借貸款 項予同一借款人之行為,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乙節,顯有誤會。是被告余鴻慶各次重利犯行及另涉恐嚇危 害安全犯行間,被告郭章鑑各次重利犯行間,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皆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余鴻慶郭章鑑,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而以 貸放重利之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不僅破壞社 會交易常規,且易使經濟上弱勢之借款人陷於財務窘境,影 響社會秩序匪淺,所為殊無可取,又被告余鴻慶為催討債務 ,恐嚇危害他人之安全,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余鴻慶及郭 章鑑前均未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稽,素行尚屬良好,又考量被告余鴻慶郭章鑑於本院 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酌以被告余鴻慶已與被害人朱 國良、陳奕中許德政、張志明、辛光明朱碧蕙吳玲蘭柯信孝、李福柱、劉梓惠李正富韓重奇邱耀廷、王 冠顯、朱主明謝明禹郭章鑑均達成和解(詳如附表一所 示),有卷附被害人朱國良所呈書狀1 份及被告余鴻慶與上 開其餘已達成和達之被害人所立和解書各1 紙在卷可稽,足 見被告就對該等被害人所犯之各次犯行均已取得被害人之諒 解,堪認已盡力彌補被害人之損失;另斟酌重利罪部分,被 告余鴻慶為實際從事貸放行為之人,被告郭章鑑則僅為被告 余鴻慶收取利息之人,情節輕重有異,復參被告余鴻慶及郭 章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余鴻慶郭章鑑分別為大專肄業、國 中畢業,家境均為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再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 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 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 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 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 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 余鴻慶所犯各次重利罪時間均在98年8 月至100 年4 月間, 又另於100 年2 月間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被告郭章鑑所 犯各次重利罪時間則皆在99年7 月至100 年4 月間,衡以上 開以重利貸放款項之各罪,犯罪手法相同,又被告余鴻慶另 涉恐嚇犯行,係基於催討重利行為所引發後續犯罪行為,堪 認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輕。故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 難評價等項予以綜合判斷,本院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 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因認其 等應執行之刑,以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為較為妥適。爰依法 就被告余鴻慶郭章鑑所犯各罪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 分別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皆諭知如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㈣扣案如附表二㈠編號1 、附表三㈠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余鴻 慶所有,分別供各次重利犯行所用之物,如附表二㈠編號2 所示之物,係被告余鴻慶所有,供犯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分別於各該罪 刑項下,宣告沒收(重利部分詳如附表一主文欄)。又其中 如附表二㈠編號1 、附表三㈠編號19、21、24所示之物,應 依共犯各負全部責任原則,分別併在被告郭章鑑對被害人王 天賜、韓重奇邱耀廷吳東盛所犯各次重利罪刑項下,宣 告沒收。至其餘如附表二㈡、附表三㈡、附表四、附表五所 示之扣案物,尚無證據證明為違禁物或與本案各該犯罪相關 ,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5 條、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漢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正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借款人│借貸時間、地│ 借貸金額 │利息計算方式 │是否│ 主 文 │
│ │ │ │點 │(新臺幣)│ │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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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余鴻慶陳奕中│98年8 月3 日│30,000元 │每10天為1期,每期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8 時許,│ │利息3,000元,預扣 │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於高雄市鼓山│ │第1期利息3,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路統一│ │實拿27,000元(月息│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超商 │ │30%)。 │ │附表三㈠編號1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2 │余鴻慶許德政│98年8月30 日│30,000元 │每日1,000元,預扣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8 時許,│ │利息6,000元,實拿 │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於高雄市三民│ │24,000元(月息100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路與中│ │%,起訴書誤載為20%│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都街口統一超│ │)。 │ │附表三㈠編號2 所示│
│ │ │ │商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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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余鴻慶│張志明│98年9 月3 日│10,000元 │每2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9 時許,│ │息800元,預扣第1期│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於高雄市三民│ │利息800元,實拿9,2│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路201 │ │00 元(月息120%,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號中都茶行 │ │起訴書誤載為20% )│ │附表三㈠編號3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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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余鴻慶│張志明│98年12月5 日│10,000元 │每2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息800元,預扣第1期│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20│ │利息800元,實拿9,2│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 號中都茶行│ │00 元(月息120%,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起訴書誤載為20%) │ │附表三㈠編號3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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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余鴻慶辛光明│98年9月27 日│10,000元 │實拿10,000元,雙方│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7 時許,│ │約定1個月到期時1次│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於高雄市三民│ │清償,本金加利息計│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路與中│ │12,000元(月息20%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都街口統一超│ │)。 │ │附表三㈠編號4 所示│
│ │ │ │商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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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余鴻慶朱碧蕙│98年10月26日│10,000元 │每7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下午2 時許,│ │息1,000元,預扣第1│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於高雄市三民│ │期利息1,000 元,實│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路315 │ │拿9,000元(月息40%│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巷18號4 樓 │ │)。 │ │附表三㈠編號5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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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余鴻慶朱碧蕙│98年12月3 日│35,000元 │每10日為1期,每期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利息3,500元,實拿 │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31│ │35,000元(月息30%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巷18號4 樓│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 │附表三㈠編號5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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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余鴻慶朱碧蕙│99年1 月1 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1,000 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31│ │實拿24,000元(月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巷18號4 樓│ │100%,起訴書誤載為│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20%)。 │ │附表三㈠編號5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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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余鴻慶朱碧蕙│99年1 月22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1,000 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31│ │實拿24,000元(月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巷18號4 樓│ │100%,起訴書誤載為│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20%)。 │ │附表三㈠編號5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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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余鴻慶朱碧蕙│99年2 月4 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1,000 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31│ │實拿24,000元(月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巷18號4 樓│ │100%,起訴書誤載為│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20%)。 │ │附表三㈠編號5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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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余鴻慶朱碧蕙│99年2 月22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1,000 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31│ │實拿24,000元(月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巷18號4 樓│ │100%,起訴書誤載為│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20%)。 │ │附表三㈠編號5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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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余鴻慶朱碧蕙│99年3 月8 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1,000 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31│ │實拿24,000元(月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巷18號4樓 │ │100%,起訴書誤載為│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20%)。 │ │附表三㈠編號5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13 │余鴻慶朱碧蕙│99年3 月11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1,000 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31│ │實拿24,000元(月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巷18號4樓 │ │100%,起訴書誤載為│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20%)。 │ │附表三㈠編號5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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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余鴻慶朱碧蕙│99年3 月18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1,000 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31│ │實拿24,000元(月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巷18號4樓 │ │100%,起訴書誤載為│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20%)。 │ │附表三㈠編號5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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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余鴻慶朱碧蕙│99年3月24 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1,000 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31│ │實拿24,000元(月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巷18號4樓 │ │100%,起訴書誤載為│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20%)。 │ │附表三㈠編號5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16 │余鴻慶│林俊宏│98年12月4日 │10,000元 │每日利息400元,實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下午4 時許,│ │拿10,000元(月息12│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於高雄市三民│ │0%,起訴書誤載為2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區○○路與中│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都街口統一超│ │ │ │如附表三㈠編號6 所│
│ │ │ │商 │ │ │ │之物均沒收。 │
├──┼───┼───┼──────┼─────┼─────────┼──┼─────────┤
│ 17 │余鴻慶│林俊宏│98年12月11日│10,000元 │每日利息400元,實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拿10,000元(月息12│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民區○○路與│ │0%,起訴書誤載為2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中都街口統一│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超商 │ │ │ │如附表三㈠編號6 所│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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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余鴻慶陳等育│98年12月15日│30,000元 │每10日為1期,每期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7 時許,│ │利息3,000元,預扣 │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於高雄市三民│ │第1期利息3,0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區○○路201 │ │實拿27,000元(月息│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號中都茶行、│ │30%)。 │ │如附表三㈠編號7 所│
│ │ │ │力行路與中都│ │ │ │之物均沒收。 │
│ │ │ │街口統一超商│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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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余鴻慶陳等育│99年3月19 日│60,000元 │每10日為1期,每期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8 時許,│ │利息6,000元,預扣 │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於高雄市三民│ │第1期利息6,0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區○○路201 │ │實拿54,000元(月息│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號中都茶行、│ │30% ,起訴書誤載為│ │如附表三㈠編號7 所│
│ │ │ │力行路與中都│ │20%)。 │ │之物均沒收。 │
│ │ │ │街口統一超商│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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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余鴻慶吳玲蘭│98年12月20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19時。高雄市│ │預扣利息6,000 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三民區○○路│ │實拿24,000元(月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與中都街口統│ │100%,起訴書誤載為│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一超商 │ │20%)。 │ │附表三㈠編號8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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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余鴻慶吳玲蘭│99年9 月21日│20,000元 │每日利息700元,預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扣利息4,000元,實 │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與│ │拿16,000元(月息10│ 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中都街口統一│ │5%,起訴書誤載為20│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超商 │ │%)。 │ │附表三㈠編號8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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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余鴻慶吳玲蘭│99年10月4, │15,000元 │每日利息500元,預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民│ │扣利息3,000元,實 │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區○○路與中│ │拿12,000元(月息10│ 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都街口統一超│ │0%,起訴書誤載為20│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商 │ │%)。 │ │附表三㈠編號8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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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余鴻慶吳玲蘭│99年10月14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6,000 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與│ │實拿24,000元(月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中都街口統一│ │100%,起訴書誤載為│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超商 │ │20%)。 │ │附表三㈠編號8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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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余鴻慶柯信孝│98年12月29日│20,000元 │每7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下午5 時許,│ │息2,400元,預扣第1│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於高雄市三民│ │期利息2,400 元,實│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路家│ │拿17,600元(月息48│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樂福大賣場 │ │% )。 │ │附表三㈠編號9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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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余鴻慶柯信孝│99年1 月5 日│10,000元 │每7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息1,200元,預扣第1│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 │期利息1,200 元,實│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家樂福大賣場│ │拿8,800元(月息48%│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 │附表三㈠編號9 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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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余鴻慶柯信孝│99年6 月3 日│30,000元 │每7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息3,600元,預扣第1│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民區○○○路│ │期利息3,600 元,實│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家樂福大賣場│ │拿26,400元(起訴書│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誤載為26,500元)(│ │附表三㈠編號9 所示│
│ │ │ │ │ │月息48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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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余鴻慶吳坤正│99年1 月4 日│10,000元 │每7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8 時許,│ │息1,000元,預扣第1│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於高雄市三民│ │期利息1,000 元,實│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區○○路與中│ │拿9,000元(月息40%│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都街口全家超│ │)。 │ │如附表三㈠編號10所│
│ │ │ │商 │ │ │ │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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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余鴻慶│李福柱│99年2 月22日│60,000元 │每日利息2,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8 時許,│ │實拿46,000元(月息│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於高雄市三民│ │100%,起訴書誤載為│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路家│ │23%)。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樂福大賣場 │ │ │ │附表三㈠編號11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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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余鴻慶劉梓惠│99年3 月10日│20,000元 │每3日利息2,400 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起訴│晚間8 時許,│ │,實拿20,000 元( │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書誤載│於高雄市三民│ │月息120 % ,起訴書│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為劉梓│區○○路與中│ │誤載為20%)。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蕙) │都街口全家超│ │ │ │附表三㈠編號12所示│
│ │ │ │商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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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余鴻慶李正富│99年4 月15日│40,000元 │每7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7 時許,│ │息3,000元,實拿40,│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於高雄市三民│ │000元(月息3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路201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號中都茶行 │ │ │ │附表三㈠編號13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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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余鴻慶李正富│99年5 月底,│40,000元 │同上方式加借40,000│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民│ │元,共借80,000元,│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區○○路201 │ │每7 日1 期,每期利│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號中都茶行 │ │息5,000 元(月息18│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 │ │附表三㈠編號13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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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余鴻慶吳鑫晟│99年4 月17日│10,000元 │每7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7 時許,│ │息1,000元,預扣第1│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於高雄市三民│ │期利息1,000 元,實│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區○○路、中│ │拿9,000元(月息40%│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都街口全家超│ │)。 │ │如附表三㈠編號14所│




│ │ │ │商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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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余鴻慶吳鑫晟│99年6 月19日│5,000元 │每7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息500元,預扣第1期│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民區○○路、│ │利息500元,實拿4,5│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中都街口全家│ │00元(月息40%)。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超商 │ │ │ │如附表三㈠編號14所│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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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余鴻慶吳鑫晟│99年12月29日│15,000元 │每7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息1,500元,預扣第1│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民區○○路、│ │期利息1,500 元,實│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中都街口全家│ │拿13,500元(月息40│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超商 │ │%)。 │ │如附表三㈠編號14所│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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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余鴻慶謝明禹│99年4 月17日│10,000元 │每10日為1期,每期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8 時許,│ │利息1,000元,預扣 │ 是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於高雄市三民│ │第1期利息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路與中│ │實拿9,000元(月息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都街口統一超│ │40% )。 │ │附表三㈠編號15所示│
│ │ │ │商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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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余鴻慶蔡鴻璋│99年6 月1 日│20,000元 │每日利息800元,預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7 時許,│ │扣利息2,000元,實 │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於高雄市三民│ │拿18,000元(月息1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區○○路與中│ │0%,起訴書誤載為20│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都街口全家超│ │%)。 │ │如附表三㈠編號16所│
│ │ │ │商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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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余鴻慶蔡鴻璋│99年7 月1 日│10,000元 │每7日為1期,每期利│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息1,000元,實拿10,│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民區○○路與│ │000元(月息4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中都街口全家│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超商 │ │ │ │如附表三㈠編號16所│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38 │余鴻慶│黃再春│99年6 月1 日│20,000元 │每日利息800元,預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晚間7 時許,│ │扣利息2,000元,實 │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於高雄市三民│ │拿18,000元(月息1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區○○路與中│ │0%,起訴書誤載為20│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都街口全家超│ │%)。 │ │如附表三㈠編號17所│
│ │ │ │商 │ │ │ │之物均沒收。 │
├──┼───┼───┼──────┼─────┼─────────┼──┼─────────┤
│ 39 │余鴻慶朱國良│99年6 月初,│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共同犯重利罪│
│ │蘇能寅│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6,000 元,│ 是 │,處拘役貳拾日,如│
│ │(蘇能│ │民區○○路20│ │實拿24,000元(月息│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寅部分│ │1 號中都茶行│ │100%,起訴書誤載為│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另行審│ │ │ │20%)。 │ │案如附表三㈠編號18│
│ │理) │ │ │ │ │ │所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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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余鴻慶韓重奇│99年7月29 日│45,000元 │每10日為1期,每期 │ │余鴻慶共同犯重利罪│
│ │郭章鑑│ │晚間7 時許,│ │繳15,000元計繳3期 │ 是 │,處拘役貳拾日,如│
│ │ │ │於高雄市鹽埕│ │,實拿10,000 元,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區○○○路13│ │韓重奇自行繳利息3,│ 余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號 │ │000元(月息100%) │ 鴻 │案如附表三㈠編號19│
│ │ │ │ │ │。 │ 慶 │所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郭章鑑共同犯重利罪│
│ │ │ │ │ │ │ ︶ │,處拘役貳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 │案如附表三㈠編號19│
│ │ │ │ │ │ │ │所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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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余鴻慶韓重奇│99年8月10 日│60,000元 │每10日為1期,每期 │ │余鴻慶共同犯重利罪│
│ │郭章鑑│ │,於高雄市鹽│ │繳20,000元計繳3期 │ 是 │,處拘役貳拾日,如│
│ │ │ │埕區○○○路│ │,實拿60,000 元,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3號 │ │韓重奇自行繳利息5,│ 余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000元(月息100%) │ 鴻 │案如附表三㈠編號19│
│ │ │ │ │ │。 │ 慶 │所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郭章鑑共同犯重利罪│
│ │ │ │ │ │ │ ︶ │,處拘役貳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 │案如附表三㈠編號19│
│ │ │ │ │ │ │ │所之物均沒收。 │
├──┼───┼───┼──────┼─────┼─────────┼──┼─────────┤
│ 42 │余鴻慶林文津│99年8 月6 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犯重利罪,處│




│ │ │ │,於高雄市三│ │預扣利息6,000 元,│ 否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民區○○路20│ │實拿24,000元(月息│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1 號中都茶行│ │100%,起訴書誤載為│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20%)。 │ │如附表三㈠編號20所│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43 │余鴻慶邱耀廷│99年7 月10日│30,000元 │每日利息1,000元, │ │余鴻慶共同犯重利罪│
│ │郭章鑑│ │,於高雄市鳳│ │預扣利息6,000 元,│ 是 │,處拘役貳拾日,如│
│ │ │ │山區○○路與│ │實拿24,000元(月息│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曹公路口 │ │100%,起訴書誤載為│ 余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20%)。 │ 鴻 │案如附表三㈠編號21│
│ │ │ │ │ │ │ 慶 │所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郭章鑑共同犯重利罪│
│ │ │ │ │ │ │ ︶ │,處拘役貳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 │案如附表三㈠編號21│
│ │ │ │ │ │ │ │所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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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