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88年度,16號
TCHV,88,再易,16,200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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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六號
   再審原告 己○○
        丁○○
        地○○○
        宇○○○
        甲○○○
        癸○○
        壬○○
        宙○
        亥○
        天○○○
        玄○○○
        酉○○
        戌○○○
        子○○
        辰○○
        卯○○
        丑○○
        寅○
        巳○○
        申○○
        午○○
        未○○
        辛○○(即李泗
        庚○○(即李泗
        乙○○(即李泗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戊○○之繼承系統表、其長男之戶籍謄本各一份,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再審原告提出之訴狀所載再審原告戊○○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死亡,其繼承 人丙○○等人不明,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亟待查明,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百零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陳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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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