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六號 再審原告 己○○ 丁○○ 地○○○ 宇○○○ 甲○○○ 癸○○ 壬○○ 宙○ 亥○ 天○○○ 玄○○○ 酉○○ 戌○○○ 子○○ 辰○○ 卯○○ 丑○○ 寅○ 巳○○ 申○○ 午○○ 未○○ 辛○○(即李泗 庚○○(即李泗 乙○○(即李泗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戊○○之繼承系統表、其長男之戶籍謄本各一份,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一、再審原告提出之訴狀所載再審原告戊○○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死亡,其繼承 人丙○○等人不明,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亟待查明,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百零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B1 審判長法官 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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