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1年度,15號
KSHV,101,再易,15,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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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雙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聲請人對本院100 年度再易字第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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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