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上 訴 人 己○○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丁○○
視同上訴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達卿
視同上訴人 戊○○
視同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紹熙
視同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柒拾壹元。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等於一審起訴時,請求分割土地之價額,經以公告現值
定為每平方公尺肆仟叁佰元計算,核請求分割土地共值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貳萬
捌仟叁佰壹拾叁元,折合銀元叁佰柒拾柒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上訴人等
於第一審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仟零壹拾貳元,其餘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壹元
未據繳納。
二、依最高法院退回上訴案件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