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68號
KSHV,100,重上,68,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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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堅梁
被上訴人  吳美
      吳晃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1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1年12月30日簽訂合建契約書 (下稱系爭合建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吳美提供其所有坐 落高雄市岡山區(99年12月24日前為高雄縣岡山鎮,下同) 大仁段3207、3215、3217地號土地,被上訴人吳晃榮提供其 所有坐落同段3220地號土地(上述4 筆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 地),由伊負責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地下1 層至地上12層之電 梯大樓(下稱系爭建物),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建物1 至4 樓 及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3 ,伊取得系爭建物5 至12樓及系爭 土地應有部分2/3 ,並約定於系爭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 被上訴人應即提供必要證件、印鑑等交與陳維傑代書事務所 ,將伊分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伊或伊指定之人。伊 於85年10月5 日取得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已依約 將系爭建物1 至4 樓所有權依被上訴人指示移轉登記予吳晃 榮,詎被上訴人遲不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移轉登記予伊 。嗣伊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履行,經原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 195 號判決伊勝訴(下稱系爭前案),兩造於系爭前案判決 後之97年3 月26日,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爭議成立和解並經 公證(下稱系爭和解契約),被上訴人始於97年4 月間依系 爭和解契約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移轉登記予伊。然被上 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本應於85年10月5 日伊取得使用執照時 即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移轉登記予伊,卻遲至97年4 月 間始履行,而伊就系爭建物5 樓至12樓為預售屋時已售出68 戶,出售總價為新台幣(下同)97,378,000元(每戶出售金 額詳如附表所示),因被上訴人遲不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予伊,致承購戶無法向銀行貸款,造成伊對承購戶違約,因 此無法收取買賣尾款,依預售屋出售總價扣除伊已收取之價



金29,614,000元(每戶已收取之價金詳如附表所示)及建造 成本38,764,3 11 元後,伊受有29,079,689元之損害,依吳 美、吳晃榮提供系爭土地之面積比例分別為409/471 、62/4 71,吳美應賠償25,251,789元,吳晃榮應賠償3,827,899 元 。爰依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聲明請求 被上訴人吳美應給付上訴人25,251,789元,被上訴人吳晃榮 應給付上訴人3, 827,899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系爭合建契約第5 條約定,上訴人至遲應 於84年7 月14日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惟上訴人延至85年7 月1 日申報完工,已逾期超過4 個月以上,依系爭合建契約 第18條約定,視同違約,上訴人所建系爭建物之5 樓至12樓 應歸伊所有,伊有權拒絕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並無債務不 履行情事,上訴人尚且需賠償伊鉅額之違約金;惟兩造為求 和諧解決,已於97年3 月26日前簽署系爭和解契約,並於第 5 條載明:「對於本合建事件訴訟之全部爭議,雙方同意以 此和解書所載和解條件作為解決全部爭議之合意」,故上訴 人再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自無理由;又上訴人在87 年8 月17日即就所分得系爭建物5 至12樓中之53戶房屋以信 託登記之方式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林太陽,甚至於96年3 月28 日將上開53戶房屋提供予訴外人蘇國嘉設定12,000,000元之 抵押權,足見上訴人早已將分得之系爭建物部分挪為私人用 途,因而無法對承購戶履行買賣契約,且伊將系爭土地應有 部分2/3 移轉予上訴人後,上訴人不但未向全體購買戶履約 ,反而將系爭土地出賣予訴外人梁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蘇 國嘉,故上訴人對承購戶違約與伊是否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 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後,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吳美應給付 上訴人25,251,789元,被上訴人吳晃榮應給付上訴人3,827, 899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則於本院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 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81年12月30日簽訂系爭合建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吳 美、吳晃榮提供系爭土地,由上訴人負責在系爭土地上興建 地下1 層至地上12層之電梯大樓(即系爭建物),被上訴人 取得系爭建物1 至4 樓及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3 ,上訴人取



得系爭建物5 至12樓及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並約定於系 爭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被上訴人應即提供必要證件、印 鑑等交與陳維傑代書事務所,將上訴人分得之系爭土地應有 部分移轉予上訴人或上訴人指定之人。
㈡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合建契約後,於82年1 月10日與訴外人連 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年連發公司)簽訂「房地 委託建築及銷售合約書」,由上訴人委託連年連發公司於系 爭土地上建築定名為「碧雲小築」之地下1 層至地上12層之 電梯大樓(即系爭建物),並代理銷售。
㈢上訴人委由連年連發公司於82年7 月14日取得系爭建物之建 造執照並申報開工;依系爭合建契約第5 條約定,上訴人應 於84年7月14日完成系爭建物之建造。
㈣上訴人於85年10月5日取得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 上訴人於86年2 月21日將系爭建物1 至4 樓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與被上訴人吳晃榮所有。
㈤連年連發公司代理銷售上訴人就系爭建物分得部分共計68戶 ,總成交金額為97,378,000元,已收價金為29,614,000元, 兩者差額為67,764,000元(詳如附表所示)。 ㈥上訴人前曾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 經原法院於97年2月29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判決上訴人 勝訴,嗣告確定(即系爭前案)。
㈦兩造於97年3 月26日簽訂系爭和解契約,並經原法院所屬民 間公證人蕭家正公證。
㈧被上訴人依系爭和解契約之約定,於97年4 月間移轉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2/3 予上訴人。
五、兩造爭點:
㈠兩造成立系爭和解契約後,上訴人是否仍得就系爭土地移轉 乙事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
㈡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移轉乙事是否應負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 任?上訴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六、兩造成立系爭和解契約後,上訴人是否仍得就系爭土地移轉 乙事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
㈠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736 條定有明文。又和解有使當事 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此為同法第737 條所明定。查,系爭和解契約約定: 「本和解書源引於... 雙方所立之合建房屋契約(按即系爭 合建契約)... 後因甲方(即被上訴人)未配合乙方(即上 訴人)辦理土地... 持分共有移轉登記等事項,致延遲至今 ,雙方和解而書立本和解書,雙方和解條件如下:... ⒌本



件合建爭議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2 月29日96年度重訴 字第195 號判決在案(按即系爭前案判決),甲方(被上訴 人)同意不上訴,乙方(上訴人)放棄判決主文權益,對於 本合建事件訴訟之全部爭議,雙方同意以此和解書所載之和 解條件作為解決全部爭議之合意」,此有和解書附卷足稽( 見原審卷一第23-24 頁)。職是,以系爭和解契約起首即載 明兩造成立和解之緣由,係因被上訴人遲延移轉系爭土地所 有權等情,末後則記載雙方同意以和解書所載之和解條件作 為解決「全部」爭議之合意,足見被上訴人遲延移轉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縱使導致上訴人受損,該損失已在系爭和解契約 合意解決之範疇內,兩造分別取得或負擔系爭和解契約所約 定之權利、義務,原基於系爭合建契約所得行使之債務不履 行債權均告消滅。則被上訴人抗辯兩造簽立系爭和解契約後 ,上訴人不得再向伊請求賠償遲延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損 害,係屬有據。
㈡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和解契約僅針對土地移轉問題,與伊本 件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售屋損失無涉云云。而證人即受上訴 人委任處理系爭和解契約事宜之上訴人股東吳明福固證述: (系爭和解契約)第5 條約定,是指土地,全部都是談土地 的事等語(本院卷第110 頁背面、第111 頁)。惟系爭和解 契約第1 條約定:「甲方(被上訴人)自簽立和解書完成公 證程序之翌日起3 日內應提供上述4 筆土地(按即系爭土地 )辦理所有權全部之3 分之2 比例移轉登記為持分共有之所 需件予雙方指定之代書,以便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方( 上訴人)或乙方(上訴人)指定之人。惟土地增值稅及過戶 費用由乙方(上訴人)負擔」。第2 條約定:「乙方(上訴 人)負責完成合建房屋(按即系爭建物)之公共設施、水電 、電梯初步工程完工符合使用,期限以8 個月為限,乙方( 上訴人)應將上開合建房屋中編號5 樓I 棟及H 棟第2 間房 屋產權移轉予甲方(被上訴人),惟甲方(被上訴人)須負 擔房屋契稅及過戶費用」。第3 條約定:「雙方同意全部車 位之分配方式,係以各方持有房屋比例作為依據,即甲方取 得全部車位3 分之1 ,乙方取得全部車位3 分之2 」。第4 條約定:「雙方所立合建契約書時,乙方(上訴人)給予甲 方(被上訴人)3,000,000 元保證金... 今由雙方再作成決 議,上開保證金抵償乙方(上訴人)向甲方(被上訴人)借 款400,000 元與承諾增建予甲方(被上訴人)吳晃榮所有3 層樓房之對價,決議後不得再有任何爭議之」。以上各節觀 諸系爭和解契約至明。故此,由系爭和解契約僅第1 條約定 係關乎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移轉,其餘第2 、3 、4 條約定



均與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無涉,且係另課以上訴人將系爭 建物公共設施施作完成及應另移轉系爭建物內其他2 筆房屋 、增建吳晃榮所有之3 層房屋等義務,足徵上訴人及證人吳 明福所稱系爭和解契約僅針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移轉為約 定,不及其他云云,顯與系爭和解契約約定之內容不符,而 無可採。
㈢參以,上訴人於系爭前案審理中一再敘及被上訴人延宕不移 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致伊未能辦理銀行貸款、交屋予購屋 者,產生重大損失等情(見外放系爭前案節錄影卷第76、93 、120 、126 頁);而被上訴人於系爭前案就上訴人所敘前 情,亦陳稱系爭建物並無完全達到完工狀態,欠缺大部分水 電公共設施,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8條約定,伊可向上訴人請 求移轉系爭建物5 至12樓房屋之所有權,並可向上訴人請求 逾期完工日數依每日50,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等詞(見外放系 爭前案節錄影卷第135-136 頁)。由是,以兩造於系爭前案 除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移轉為舉證及辯論外,併各就系爭 合建契約所衍生之建物完工、違約處罰等節為攻擊防禦,益 見系爭和解契約第5 條所約定「... 對於『本合建事件訴訟 之全部爭議』,雙方同意以此和解書所載之和解條件作為解 決『全部爭議』之合意」等詞(見原審卷一第23-24 頁), 係包含上訴人所謂因被上訴人遲未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而衍 生之售屋損失。
㈣據上,堪認上訴人所稱其因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合建契約移轉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而受有未能收取售屋尾款等損失,業經兩 造於系爭和解契約內與系爭合建契約其他履約爭議一併合意 解決。從而,上訴人於簽立系爭和解契約後,再為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遲延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損害,洵屬無據。七、綜合前述,兩造就系爭合建契約所衍生之履約爭議,業已合 意依系爭和解契約所約定之條件予以解決,上訴人於簽立系 爭和解契約後,無從再本於系爭合建契約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遲延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損害。從而,上訴人依給付遲 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吳美應給 付上訴人25,251,789元,被上訴人吳晃榮應給付上訴人3,82 7,899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無礙本件勝負之判斷,爰不一一論 敘,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
┌──┬───┬────┬─────┬─────┬─────┐
│編號│ 代號 │ 購買人 │ 成交價 │ 已付金額 │ 尚欠金額 │
│ │ │ │ │(新台幣)│(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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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B5 │陳基益 │315萬元 │95萬元 │2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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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A6 │翁飛燕 │159萬元 │48萬元 │11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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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A7 │黃阿嬌 │164萬元 │50萬元 │11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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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A8 │許淑真 │168萬元 │51萬元 │11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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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A9 │楊嘉惠 │164萬元 │50萬元 │11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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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AB10 │黃賢德 │324萬元 │98萬元 │22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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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A11 │李春鎮 │164萬元 │50萬元 │11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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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BD7 │劉達妹 │271萬元 │82萬元 │18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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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BD8 │江桂珍 │278萬元 │84萬元 │19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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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B9 │黃崇殷 │160萬元 │48萬元 │11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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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B11 │劉泰良 │164.5 萬元│49萬元 │115.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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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B12 │鄭劉金對│160萬元 │48萬元 │11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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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C5 │趙湘麟 │113萬元 │34萬元 │7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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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C6 │劉玉齡 │114萬元 │35萬元 │7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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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C8 │郭美青 │115萬元 │39萬元 │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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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C7 │林雅惠 │115萬元 │35萬元 │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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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C9 │王孟美玉│117萬元 │36萬元 │8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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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C10 │許林春美│122萬元 │37萬元 │8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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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C11 │蔡德利 │119萬元 │36萬元 │8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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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D5 │鄧蓓蓓 │113萬元 │34萬元 │7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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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D6 │陳郭嘉美│114萬元 │39萬元 │7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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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D9 │黃賜隆 │106萬元 │36萬元 │70萬元 │
├──┼───┼────┼─────┼─────┼─────┤
│ 23 │ D10 │荊元威 │105萬元 │35萬元 │70萬元 │
├──┼───┼────┼─────┼─────┼─────┤
│ 24 │ D11 │凌素趁赺│117.5 萬元│35萬元 │82.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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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D12 │鄭劉金對│115萬元 │35萬元 │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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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E5 │黃張素珠│99萬元 │30萬元 │6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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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E6 │黃秋櫻 │108萬元 │33萬元 │7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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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E7 │黃清美 │105萬元 │32萬元 │7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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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E8 │衛元娟 │108萬元 │33萬元 │7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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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E9 │李敏夫 │110萬元 │33萬元 │7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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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E10 │林鈴雪 │110萬元 │33萬元 │7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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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E11 │許春美 │110萬元 │33萬元 │7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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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F5 │張麗真 │138萬元 │45萬元 │9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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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F6 │劉雄昌 │147萬元 │44萬元 │10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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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F7 │邊宜華 │125萬元 │38萬元 │8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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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F8 │黃鳳珠 │128萬元 │39萬元 │8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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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F9 │王景馨 │130萬元 │39萬元 │9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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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F10 │楊崑田 │130萬元 │39萬元 │91萬元 │
├──┼───┼────┼─────┼─────┼─────┤
│ 39 │ F11 │洪永利 │125萬元 │38萬元 │87萬元 │
├──┼───┼────┼─────┼─────┼─────┤
│ 40 │ F12 │鄭劉金對│145萬元 │44萬元 │101萬元 │
├──┼───┼────┼─────┼─────┼─────┤
│ 41 │ G5 │蔣具 │170萬元 │51.4萬元 │118.6 萬元│
├──┼───┼────┼─────┼─────┼─────┤
│ 42 │ G6 │劉信輝 │165萬元 │50萬元 │115萬元 │
├──┼───┼────┼─────┼─────┼─────┤
│ 43 │ G11 │劉陳雪嬌│175萬元 │53萬元 │122萬元 │
├──┼───┼────┼─────┼─────┼─────┤
│ 44 │ G12 │徐秀凌 │179萬元 │54萬元 │125萬元 │
├──┼───┼────┼─────┼─────┼─────┤
│ 45 │ G1-7 │翁嘉慧 │95萬元 │28萬元 │6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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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G1-8 │莊海清 │95萬元 │29萬元 │6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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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G1-9 │王美鳳 │93萬元 │28萬元 │6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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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G1-10│周貴芬 │99萬元 │30萬元 │6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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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G2-7 │郭楊寶貴│85萬元 │26萬元 │5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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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G2-8 │江國華 │86萬元 │26萬元 │6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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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G2-9 │王俊丁 │85萬元 │26萬元 │5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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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G2-10│陳銘嬌 │89萬元 │27萬元 │6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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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H5 │孫慧菱 │139萬元 │45萬元 │94萬元 │
├──┼───┼────┼─────┼─────┼─────┤
│ 54 │ H6 │蔡麗珠 │142.2 萬元│43萬元 │99.2萬元 │
├──┼───┼────┼─────┼─────┼─────┤
│ 55 │ H7 │呂月雪 │145萬元 │44萬元 │101萬元 │
├──┼───┼────┼─────┼─────┼─────┤
│ 56 │ H9 │何季英 │145萬元 │44萬元 │101萬元 │
├──┼───┼────┼─────┼─────┼─────┤
│ 57 │ H11 │郭忠義 │295萬元 │90萬元 │205萬元 │
├──┼───┼────┼─────┼─────┼─────┤
│ 58 │ H12 │鄭水順 │150.3 萬元│45萬元 │105.3 萬元│
├──┼───┼────┼─────┼─────┼─────┤
│ 59 │ I5 │孫慧菱 │139萬元 │37萬元 │10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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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I6 │林麗鳳 │163萬元 │50萬元 │113萬元 │
├──┼───┼────┼─────┼─────┼─────┤
│ 61 │ I7 │王季華 │164萬元 │49萬元 │115萬元 │
├──┼───┼────┼─────┼─────┼─────┤
│ 62 │ I8 │劉人鳳 │164萬元 │50萬元 │11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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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I9 │何餘英 │157萬元 │48萬元 │10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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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I10 │黃賜隆 │171萬元 │51萬元 │1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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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I12 │林三元 │165.3 萬元│50萬元 │115.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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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A12 │劉金鐘 │164萬元 │49萬元 │1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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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C12 │劉金鐘 │115萬元 │34萬元 │8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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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E12 │劉金鐘 │108萬元 │32萬元 │7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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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9737.8萬元│2961.4萬元│677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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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