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盧對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盧對妹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陳盧對妹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2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