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93號
KSHM,101,聲,493,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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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知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知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劉知止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知止業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10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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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