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46號
KSHM,101,上訴,146,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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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聯芳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 號中華民國100 年8 月9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594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梅聯芳部分撤銷。
梅聯芳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含容器),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三及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梅聯芳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持有,竟與劉文 忠、吳彥輝(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劉文忠於民國99年4 月間 (起訴書誤為同年5 月間)某日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 5,000 元之代價僱用梅聯芳,再自同年5 月間某日起,以相 同代價僱用吳彥輝,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劉文忠先指示 梅聯芳於99年4 月7 日,出面向不知情之簡美純承租南投縣 草屯鎮○○路○段255 號房屋,再由劉文忠另向不知情、綽 號「阿雄」之成年男子承租同鎮○○里○○路33號小巷內平 房,供作渠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場地之用。劉文 忠備妥附表二、三所示原料及器具至上開2 處所後,隨即在 上開2 處屋內利用附表二、三所示之原料、化學藥劑及瓦斯 爐、脫水機、鹿桶、過濾網、冰箱等器械設備,並指揮梅聯 芳、吳彥輝將原料以浸泡、攪拌、加溫、過濾、冷卻、置入 冰箱結晶、脫水之方式,製造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液 態物及結晶,而達既遂。嗣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 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臺東機動查緝隊(下稱臺東查緝隊)人員 於99年7 月9 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前 開2 處所搜索,分別扣得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違禁物, 及附表三編號1 至101 所示之供梅聯芳等人製造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詳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並於南投 縣草屯鎮○○里○○路33號小巷內平房內逮捕吳彥輝,而斯 時正在南投縣草屯鎮○○路○段255 號之梅聯芳,見警方前 往查緝,駕車逃逸並有衝撞警方之舉,經警將其逮獲後,逕 行搜索其所駕駛之牌號碼A8–1551號自用小客車,查扣附表



三編號102 、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供其等製造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詳各該編號所示);並分別 於上揭處所及梅聯芳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路新和巷110 弄 14號住處,查扣與本案犯罪無關之附表四編號1 至5 、編號 7 至16所示之物(均詳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移送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下稱被告)梅聯芳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 於全案卷證所存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1至67 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認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梅聯芳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8至62頁,偵卷第15至16頁、 第52至53頁、第64至66頁,聲羈卷第5 頁反面至第6 頁反面 ,原審卷第88頁反面至第89頁、第159 至161 頁,本院卷第 87頁反面),且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彥輝劉文忠證陳在卷 (吳彥輝部分見警卷第48至51頁、偵卷第14至15頁、聲羈卷 第4 至6 頁;劉文忠部分見偵卷第116 至117 頁、原審卷第 59頁反面至第60頁),並有搜索票、各該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毒品照片在卷(見警卷第1 至2 頁、第3 至11頁、第13至24頁、第26至30頁、第31至35 頁、第37至42頁、第76至94頁、第99至107 頁),及附表一 、二、三及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附表一 所示液態物、結晶等,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另附表二編號1 所示燒杯器具,經送驗結果,含有第四 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 ;附表二編 號2 、3 之原料,均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 oephedrine) ;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鹿桶器具經送驗,檢出 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刑鑑字第0990127775號鑑定書可佐(見偵卷第89至91 頁)。綜據上述,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證據可佐 ,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是以,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梅聯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復進而持有;又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過程中持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假麻黃(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製造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劉文忠吳彥輝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 告就本案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 ,前已述及,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 其刑。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依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其 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 源之資訊,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 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 度臺上字第4392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被告之「供出 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 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 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 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 ,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 被告所供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 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 規定予以減刑。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本案查緝人員懷疑劉 文忠,並無確切之證據,係因被告供稱劉文忠係共犯,始得 以查獲劉文忠,故被告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 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等語。惟查:被告於99年7 月10日警詢 時,供出劉文忠係與其共同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人,固 有其該次警詢筆錄及指認照片在卷可按(見警卷第60頁、第 63頁),惟臺東查緝隊查緝人員早於98年間即對劉文忠為電 話監聽,至99年5 月間已發現劉文忠在南投地區組織製毒集 團,製造第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售,隨即前往南投地 區蒐證,經確認劉文忠製毒地點及製毒成員後,專案人員即 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99年度聲搜字第00 0540號,受搜索人:劉文忠),於99年7 月9 日針對犯罪地



點實施搜索,逮捕製毒集團另2 名成員(即被告與吳彥輝) 及製毒工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惟未能於當時 同時緝獲劉文忠等情,有該搜索票、臺東機動查緝隊刑事案 件移送書、劉文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譯 文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 至2 頁、偵卷第1 至3 頁、第134 頁正面、第156 頁反面至第157 頁正面),則於被告99年7 月10日警詢供出共犯劉文忠之前,查緝人員早已知悉、破獲 劉文忠有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茲可認定,揆諸上開 說明,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被 告刑責。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科,固非無據。惟查:㈠ 附表三編號55所示之冰箱1 臺,係共犯吳彥輝所有,業經吳 彥輝於原審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60頁正面),原判決認該 冰箱係劉文忠所有(見原判決第6 頁倒數第4 行至第7 頁第 3 行),此部分事實認定,尚屬有誤。㈡附表四編號6 所示 之濃鹽酸1 瓶,係被告所有,供預備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原審供述綦詳(見原審卷第161 頁正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原 判決認與本案無關,而不為沒收之諭知(見原判決第7 頁第 4 至5 行),同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雖無理由,然原判決 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該毒品對人體之 危害性甚鉅,竟為圖一己私利而與劉文忠吳彥輝等人共同 製造該等毒品,其行為實足以助長毒品之氾濫,並戕害他人 身心,危害社會治安及國力甚鉅,所為實甚不該;復斟酌被 告製成之毒品數量、其於本案所擔任之分工角色,及其犯後 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於原審具體求處 被告有期徒刑4 年(見原審卷第163 頁反面),尚嫌過重, 爰量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
五、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及附表一編 號1 至10、12所示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溶液,皆為第二 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至前開附表一編號1 至10、12溶液中,雖亦經檢驗 出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惟因該假麻黃 係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故該假麻黃應認係屬被 告製造出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之成分,而與該甲基安非他命 溶液同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另盛裝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容器,因其上殘留之甲基安非 他命並無析離之實益,應與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併同視為毒品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及違禁物,既已滅失 ,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附表 二編號1 部分,不含該燒杯),分別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料甲基麻黃、假麻黃成分,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燒杯、附表 三編號1 至42、編號44至54、編號56至100 所示之物,均係 共犯劉文忠所有;附表三編號43所示之行動電話及編號102 所示之製毒資料,均係被告所有;附表三編號55所示之冰箱 、編號101 所示之行動電話,則係共犯吳彥輝所有,均供渠 等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使用之物,業經被告及劉文忠吳彥輝陳明在卷(被告部分見原審卷第160 頁反面至161 頁正面;劉文忠部分見原審卷第160 頁反面;吳彥輝部分見 審卷第60頁,第161 頁正、反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表四編號6 所 示之濃鹽酸1 瓶,係被告所有,供預備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犯罪所用之物,前亦述及,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宣告沒收。附表四編號1 至5 、編號7 至16所示之物, 均乏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 明。
叁、共同被告劉文忠吳彥輝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茲不再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 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數量│鑑定結果 │備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桶 │驗前毛重25610.00公克【包裝塑膠桶重635.00公克】。│送驗編號A47 │
│ │(淡黃色液體│ │1.取19.56 公克鑑定用罄,餘24955.44公克。 │,即起訴書附│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ohetamine )、│表2 編號47(│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見偵卷第82頁│
│ │ │ │ e)等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999. │編號1 ) │
│ │ │ │ 0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1% ,驗前純質淨重約27 │ │
│ │ │ │ 47.25 公克。 │ │
├──┼──────┼──┼────────────────────────┼──────┤
│ 2 │甲基安非他命│1桶 │驗前毛重22870.00公克【包裝塑膠桶重635.00公克】。│送驗編號A48 │
│ │(淡黃色液體│ │1.取15.60 公克鑑定用罄,餘 22219.40公克。 │,即起訴書附│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表2 編號48(│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見偵卷第82頁│
│ │ │ │ e) 等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667.05│編號2 ) │
│ │ │ │ 公克;假麻黃純度約8%,驗前純質淨重約1778.80 │ │
│ │ │ │ 公克。 │ │
├──┼──────┼──┼────────────────────────┼──────┤
│ 3 │甲基安非他命│1桶 │驗前毛重23520.00公克【包裝塑膠桶重635.00公克】。│送驗編號A49 │
│ │(淡黃色液體│ │1.取21.69 公克鑑定用罄,餘 22863.31公克。 │,即起訴書附│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表2 編號49(│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見偵卷第82頁│
│ │ │ │ e)等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228.85│編號3 ) │
│ │ │ │ 公克;假麻黃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915.40公│ │
│ │ │ │ 克。 │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桶 │驗前毛重22560.00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185.00 公克】│送驗編號A50 │
│ │(黃色液體)│ │。 │,即起訴書附│
│ │ │ │1.取17.76 公克鑑定用罄,餘 21357.24公克。 │表2 編號50(│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見偵卷第82頁│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扣押物品清單│
│ │ │ │ e)等成分。 │編號4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855.00│ │
│ │ │ │ 公克;假麻黃純度約9%,驗前純質淨重約1923.75 │ │
│ │ │ │ 公克。 │ │




├──┼──────┼──┼────────────────────────┼──────┤
│ 5 │甲基安非他命│1桶 │驗前毛重 3337.10 公克【包裝塑膠桶及塑膠袋總重約2│送驗編號B44 │
│ │(淡黃色液體│ │61.39 公克】。 │,即起訴書附│
│ │) │ │1.取14.79公克鑑定用罄,餘 3060.92 公克。 │表1 編號44(│
│ │ │ │2.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見偵卷第82頁│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扣押物品清單│
│ │ │ │ drine) 等成分。 │編號6 ) │
│ │ │ │3.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92.27 公克│ │
│ │ │ │ 。 │ │
├──┼──────┼──┼────────────────────────┼──────┤
│ 6 │甲基安非他命│1桶 │驗前毛重3543.97 公克【包裝塑膠桶及塑膠袋總重約26│送驗編號B45 │
│ │(淡黃色液體│ │1.39 公克】。 │,即起訴書附│
│ │) │ │1.取13.21 公克鑑定用罄,餘3269.37 公克。 │表1 編號45(│
│ │ │ │2.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見偵卷第82頁│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扣押物品清單│
│ │ │ │ drine) 等成分。 │編號7 ) │
│ │ │ │3.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65.65 公克│ │
│ │ │ │ 。 │ │
├──┼──────┼──┼────────────────────────┼──────┤
│ 7 │甲基安非他命│1桶 │驗前毛重3199.00 公克【包裝塑膠桶及塑膠袋總重約26│送驗編號B46 │
│ │(淡黃色液體│ │1.39 公克】。 │,即起訴書附│
│ │) │ │1.取14.57 公克鑑定用罄,餘 2923.04公克。 │表1 編號46(│
│ │ │ │2.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見偵卷第82頁│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扣押物品清單│
│ │ │ │ drine) 等成分。 │編號8 ) │
│ │ │ │3.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58.75 公克│ │
│ │ │ │ 。 │ │
├──┼──────┼──┼────────────────────────┼──────┤
│ 8 │甲基安非他命│1桶 │驗前毛重466.17公克【包裝塑膠桶及塑膠袋總重約81.3│送驗編號B47 │
│ │(透明液體)│ │4公克】。 │,即起訴書附│
│ │ │ │1. 取 14.09 公克鑑定用罄,餘370.74公克。 │表1 編號47(│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見偵卷第83頁│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扣押物品清單│
│ │ │ │ e)等成分。 │編號9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3.84公│ │
│ │ │ │ 克。假麻黃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7.69公克。│ │
├──┼──────┼──┼────────────────────────┼──────┤
│ 9 │甲基安非他命│1桶 │驗前毛重1183.48 公克【包裝塑膠桶及塑膠袋總重約12│送驗編號B48 │
│ │(淡黃色液體│ │7.62公克】。 │,即起訴書附│
│ │) │ │1.取15.45公克鑑定用罄,餘 1040.41公克。 │表1 編號48(│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見偵卷第83頁│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扣押物品清單│
│ │ │ │ e)等成分。 │編號10)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0.55 │ │
│ │ │ │ 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31.67公 │ │
│ │ │ │ 克。 │ │
├──┼──────┼──┼────────────────────────┼──────┤
│10 │甲基安非他命│1桶 │驗前毛重2469.24 公克【包裝塑膠桶及塑膠袋總重約26│送驗編號B49 │
│ │(透明液體)│ │1.39公克】。 │,即起訴書附│
│ │ │ │1.取50.32公克鑑定用罄,餘 2157.53公克。 │表1 編號49(│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見偵卷第83頁│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扣押物品清單│
│ │ │ │ e)等成分。 │編號11)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66.23 │ │
│ │ │ │ 公克。假麻黃純度約8%,驗前純質淨重約176.62公│ │
│ │ │ │ 克。 │ │
├──┼──────┼──┼────────────────────────┼──────┤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前毛重 205.20 公克【包裝塑膠袋重 3.80公克】。 │送驗編號B53 │
│ │(褐色晶體)│ │1.取0.30 公克鑑定用罄,餘 201.10 公克。 │,即起訴書附│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表1 編號53(│
│ │ │ │ 分。 │見偵卷第83頁│
│ │ │ │3.純度約93% ,驗前純質淨重約187.30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
│ │ │ │ │編號13) │
├──┼──────┼──┼────────────────────────┼──────┤
│12 │甲基安非他命│1袋 │量微無法稱重,以有機溶劑洗滌後,取其洗滌液鑑定。│送驗編號B50 │
│ │(透明液體,│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四│,即起訴書附│
│ │毛重4.5克)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表1 編號50(│
│ │ │ │等成分。 │見偵卷第83頁│
│ │ │ │ │扣押物品清單│
│ │ │ │ │編號12)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鑑定結果 │備註 │
├──┼──────┼──┼────────────────────┼──────────┤
│ 1 │鹽酸麻黃素(│1瓶 │經檢視為塑膠量杯1 個,內有白色殘渣,量微│送驗編號B43 ,即起訴│
│ │含燒杯,重約│ │無法稱重,酌量取樣鑑定。檢出四級毒品:毒│書附表1 編號43(見偵│
│ │59.5公克) │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 )│卷第82頁扣押物品清單│
│ │ │ │成分。 │編號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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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鹽酸麻黃素 │2包 │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送驗編號C5-1、C5-2,│
│ │ │ │抽取編號C5-1鑑定。 │即起訴書附表3 之鹽酸│
│ │ │ │驗前總毛重2012.88 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麻黃素(見偵卷第83頁│
│ │ │ │34.34 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
│ │ │ │編號C5-1: │ │
│ │ │ │1.淨重988.11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 │ 988 .01 公克。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 │
│ │ │ │ eudoephedrine) 成分。 │ │
│ │ │ │3.純度約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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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鹽酸麻黃素 │1包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送驗編號C6,即起訴書│
│ │ │ │驗前毛重640.0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5.96公克│附表3 標示之安非他命│
│ │ │ │】。 │半成品(見偵卷第83頁│
│ │ │ │1.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633.91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 │
│ │ │ │ eudoephedrine) 成分。 │ │
│ │ │ │3.純度約79% ,驗前純質淨重約500.89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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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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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 │單位│數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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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氫氣桶 │桶 │ 5 │編號1 至54,均為起訴書附表1 所載之物,在│
│ │ │ │ │南投縣草屯鎮○○路○ 段255 號所查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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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鹽酸 │瓶 │11 │有送1 瓶鑑定,送驗編號B2:經檢視為褐色玻│
│ │ │ │ │璃瓶1 個,其上標示有"Hydrochloric acid" │
│ │ │ │ │等字樣,內有透明液體,酌量取樣鑑定。檢出│
│ │ │ │ │"HCI "(鹽酸)成分。 │
├──┼─────────┼──┼──┼────────────────────┤
│3 │瓦斯爐 │具 │1 │ │
├──┼─────────┼──┼──┼────────────────────┤
│4 │脫水機 │臺 │1 │ │
├──┼─────────┼──┼──┼────────────────────┤
│5 │延長線 │綑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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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塑膠管 │條 │1 │ │
├──┼─────────┼──┼──┼────────────────────┤
│7 │過濾網 │袋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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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壓力表組 │組 │3 │ │
├──┼─────────┼──┼──┼────────────────────┤
│9 │壓力管 │條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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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玻璃燒瓶 │瓶 │3 │ │
├──┼─────────┼──┼──┼────────────────────┤
│11 │氯仿 │桶 │2 │送驗1 桶,送驗編號B11 :經檢視為藍色塑膠│
│ │ │ │ │桶1 個,內有透明液體,酌量取樣鑑定。檢出│
│ │ │ │ │二氯甲烷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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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圓形濾紙 │包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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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P-30 電子磅秤 │臺 │1 │ │
├──┼─────────┼──┼──┼────────────────────┤
│14 │KP電子磅秤 │臺 │1 │ │
├──┼─────────┼──┼──┼────────────────────┤
│15 │乙醚 │桶 │1 │送驗編號B15 :經檢視為深藍色金屬桶1 個,│
│ │ │ │ │內有透明液體,酌量取樣鑑定。檢出Ether (│
│ │ │ │ │乙醚)成分。 │
├──┼─────────┼──┼──┼────────────────────┤
│16 │精鹽 │包 │11 │ │
├──┼─────────┼──┼──┼────────────────────┤
│17 │攪拌棒 │支 │3 │ │
├──┼─────────┼──┼──┼────────────────────┤
│18 │溫度計 │支 │6 │ │
├──┼─────────┼──┼──┼────────────────────┤
│19 │電動機 │臺 │1 │ │
├──┼─────────┼──┼──┼────────────────────┤
│20 │鹿桶(含架子、馬達│組 │2 │將金屬桶1 個送驗,編號B20 :經檢視為銀色│
│ │、蓋子) │ │ │金屬桶1 個,以有機溶劑洗滌後,取其洗滌液│
│ │ │ │ │鑑定。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Pseudoephedrine)成分。 │
├──┼─────────┼──┼──┼────────────────────┤
│21 │馬達 │組 │2 │ │
├──┼─────────┼──┼──┼────────────────────┤
│22 │珠光花語垃圾桶Y717│個 │10 │ │
├──┼─────────┼──┼──┼────────────────────┤
│23 │珠光花語垃圾桶Y727│個 │12 │ │
├──┼─────────┼──┼──┼────────────────────┤




│24 │不銹鋼鍋(小) │個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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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不銹鋼鍋(中) │個 │1 │ │
├──┼─────────┼──┼──┼────────────────────┤
│26 │不銹鋼鍋(大) │個 │2 │ │
├──┼─────────┼──┼──┼────────────────────┤
│27 │萬能桶 │個 │1 │ │
├──┼─────────┼──┼──┼────────────────────┤
│28 │塑膠盒 │個 │8 │ │
├──┼─────────┼──┼──┼────────────────────┤
│29 │量杯 │個 │5 │ │
├──┼─────────┼──┼──┼────────────────────┤
│30 │不銹鋼鍋(特大) │個 │1 │ │
├──┼─────────┼──┼──┼────────────────────┤
│31 │針筒 │支 │2 │ │
├──┼─────────┼──┼──┼────────────────────┤
│32 │水杓 │個 │1 │ │
├──┼─────────┼──┼──┼────────────────────┤
│33 │錫箔紙 │綑 │1 │ │
├──┼─────────┼──┼──┼────────────────────┤
│34 │陶瓷漏斗 │個 │2 │ │
├──┼─────────┼──┼──┼────────────────────┤
│35 │烤肉網 │片 │5 │ │
├──┼─────────┼──┼──┼────────────────────┤
│36 │活性炭 │包 │3 │ │
├──┼─────────┼──┼──┼────────────────────┤
│37 │試紙 │盒 │4 │ │
├──┼─────────┼──┼──┼────────────────────┤
│38 │氫氧化鈉 │瓶 │16 │ │
├──┼─────────┼──┼──┼────────────────────┤
│39 │硫酸 │瓶 │8 │ │
├──┼─────────┼──┼──┼────────────────────┤
│40 │酢酸 │瓶 │7 │ │
├──┼─────────┼──┼──┼────────────────────┤
│41 │King Cool 冰箱 │臺 │1 │ │
├──┼─────────┼──┼──┼────────────────────┤
│42 │King Cool 冰箱 │臺 │1 │ │
├──┼─────────┼──┼──┼────────────────────┤
│43 │NOKIA 手機(含門號│支 │1 │ │
│ │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卡1 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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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三箭電子秤 │臺 │1 │ │
├──┼─────────┼──┼──┼────────────────────┤
│45 │過濾網 │包 │1 │ │
├──┼─────────┼──┼──┼────────────────────┤
│46 │夾鍊袋 │包 │1 │ │
├──┼─────────┼──┼──┼────────────────────┤
│47 │攪拌棒 │支 │1 │ │
├──┼─────────┼──┼──┼────────────────────┤
│48 │杓子 │個 │1 │ │
├──┼─────────┼──┼──┼────────────────────┤
│49 │噴水器 │具 │1 │ │
├──┼─────────┼──┼──┼────────────────────┤
│50 │瓦斯筒 │筒 │2 │ │
├──┼─────────┼──┼──┼────────────────────┤
│51 │鹿桶蓋 │個 │1 │ │
├──┼─────────┼──┼──┼────────────────────┤
│52 │電風扇 │臺 │2 │ │
├──┼─────────┼──┼──┼────────────────────┤
│53 │不銹鋼架 │架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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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藥品(鈀金) │瓶 │1 │起訴書附表1 漏載,送驗編號B7:經檢視為白│
│ │ │ │ │色塑膠瓶1 個,其上標示有"Palladiumchlor │
│ │ │ │ │ide " 等字樣,內有褐色粉末,酌量取樣鑑定│
│ │ │ │ │。檢出氯化鈀成分 │
├──┼─────────┼──┼──┼────────────────────┤
│55 │ 冰箱 │臺 │1 │編號55至101 ,均為起訴書附表2 所載之物,│
│ │ │ │ │在南投縣草屯鎮○○路33號小巷內平房所查扣│
│ │ │ │ │。 │
├──┼─────────┼──┼──┼────────────────────┤
│56 │ 冰箱 │臺 │1 │ │
├──┼─────────┼──┼──┼────────────────────┤
│57 │ 冰箱 │臺 │1 │ │
├──┼─────────┼──┼──┼────────────────────┤
│58 │ 藍色電扇 │臺 │1 │ │
├──┼─────────┼──┼──┼────────────────────┤
│59 │ 灰色電扇 │臺 │1 │ │
├──┼─────────┼──┼──┼────────────────────┤
│60 │ 夾鍊袋 │箱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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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丙酮 │桶 │4 │送驗1 桶,編號A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取酌│
│ │ │ │ │量鑑定。檢出Acetone (丙酮) 成分。 │
├──┼─────────┼──┼──┼────────────────────┤
│62 │ 過濾袋 │個 │4 │ │
├──┼─────────┼──┼──┼────────────────────┤
│63 │ 尼龍網 │綑 │1 │ │
├──┼─────────┼──┼──┼────────────────────┤
│64 │ 小丸椅 │個 │4 │ │
├──┼─────────┼──┼──┼────────────────────┤
│65 │ 延長線 │綑 │2 │ │
├──┼─────────┼──┼──┼────────────────────┤
│66 │ 過濾器 │個 │3 │ │
├──┼─────────┼──┼──┼────────────────────┤
│67 │ 錫箔紙 │綑 │1 │ │
├──┼─────────┼──┼──┼────────────────────┤
│68 │ 超大油漏 │個 │2 │ │
├──┼─────────┼──┼──┼────────────────────┤
│69 │ 小漏斗 │個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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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