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811號
KSHM,100,上訴,1811,2012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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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81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鎮賢
      陳曉年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0 年度訴字第556 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482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鎮賢陳曉年部分均撤銷。
黃鎮賢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液體壹瓶、如附表一編號壹-30-1 所示塑膠桶壹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編號11、壹-30-1 部分除外)及扣案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陳曉年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液體壹瓶、如附表一編號壹-30-1 所示塑膠桶壹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編號11、壹-30-1 部分除外)及扣案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緣黃乃木(綽號董仔,另行通緝)於民國99年11月間得知黃 鎮賢(綽號牛哥)有管道可大量取得能提煉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原料麻黃素之感冒藥丸,亦知悉歐宗信(綽號 歐仔,已於100 年12月6 日死亡,另經本院於101 年2 月16 日諭知公訴不受理)熟識有能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人,黃乃木、黃鎮賢歐宗信乃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歐宗信覓得經由網路自學以 紅磷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技術之陳曉年(綽號年 仔),黃乃木、黃鎮賢歐宗信陳曉年於100 年1 月13日 見面後,陳曉年即與黃鎮賢、黃乃木、歐宗信共同基於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鎮賢負責提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資金、原料、器具,由 黃乃木負責提供場地,由陳曉年負責製造及書寫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原料、器具清單,歐宗信則負責陪同 陳曉年自高雄北上至彰化,再由黃乃木或黃鎮賢帶同陳曉年 至製毒處所,事成之後,各人朋分利益。其後,黃鎮賢先於 100 年1 月14日、15日自綽號「阿郎」之年籍姓名不詳成年



男子取得13萬顆感冒藥丸,並購買製毒所需之分液漏斗、鹽 酸、冷凝管、紅磷、濾瓶等化學原料及器具;黃乃木則於10 0 年1 月17日向不知情吳溢荃(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承租彰化縣鹿港鎮草中巷93之14號3 樓房屋,供作製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處所。100 年1 月18日,歐宗信先 陪同陳曉年黃鎮賢、黃乃木會合,再由黃乃木開車載陳曉 年至上開租處,而後陳曉年即在上開租處以紅磷法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續於100 年1 月19日,歐宗信再陪同 陳曉年北上高鐵烏日站,再由黃鎮賢駕車載歐宗信陳曉年 至上開租處,由陳曉年在上開租處繼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黃鎮賢歐宗信則至材料行購買相關器具。100 年1 月21日下午9 時16分許,黃鎮賢撥打歐宗信所有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確認隔日見面時間。100 年1 月22 日,歐宗信復陪同陳曉年北上高鐵烏日站,再由黃乃木駕車 載歐宗信陳曉年至上開租處,由陳曉年在上開租處繼續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乃木、歐宗信則離去。同日 (100 年1 月22日)上午11時50分許,黃鎮賢駕車至上開租 處,正欲與陳曉年外出用餐,旋經埋伏跟監之警察及調查員 依法拘提黃鎮賢陳曉年,並逕行搜索上開租處,當場查扣 陳曉年製成之如附表一編號壹-11所示液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壹-11除外)供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或預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所用之物。再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路○ 段129 號1 弄12號黃乃木住處拘提黃乃木;復於同日(100 年1 月22日)下午2 時41分許,在國道3 號南下338 公里處 拘提歐宗信,再經由歐宗信同意帶同調查員至高雄市岡山區 ○○○路110 巷4 弄21號住處搜索,扣得歐宗信所有供聯絡 製毒所用之NOKIA 牌行動電話1 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M 卡1 張)。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應認該監聽所得之 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但依據監聽錄音結果 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 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 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既未爭 執,亦經於審判期日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使其 表示意見及辯論,通訊監察譯文即得作為證據。



㈡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係經檢察官及法院囑託鑑定所為,屬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自 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黃鎮賢陳曉年坦承共同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情,惟辯稱扣案器具有部分尚未使用,自無法製 成可供直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等僅止於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 1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係被告陳曉年帶至 租處供參考,尚非其製造而成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黃鎮賢陳曉年如事實欄一所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通訊監察書及監聽譯文在卷可憑 (見警卷第26頁、原審訴字卷第69-70頁),復有如附表 一所示液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製造或預供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及歐宗信所有供聯絡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NOKIA 牌行動電話1 具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扣案可佐;又扣案如 附表一編號壹-11所示液體1 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壹-30-1 所示塑膠桶1 個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壹-5 所示鼻速克感冒藥、如附表一編號 壹-9 -1 、壹-9 -2 、壹-9 -3 、壹-10-1 、壹 -10-2 、壹-30-2 所示液體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料(假)麻黃鹼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6 、壹-7 、壹-8 -1 、壹-8 -2 、壹-15、壹-18、壹-21- 2 、壹-24-1 、壹-27、壹-28、壹-29-1 、壹-29 -3 、壹-31、壹-32-2 所示器具均殘留有第四級毒品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20所 示液體、如附表一編號壹-22-1 所示PH值測試筆含有以 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程之副產物苯基丙酮(P2P ) 成分,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各係(假)麻黃鹼純化階 段、甲基安非他命紅磷法製程合成反應階段、甲基安非他 命純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均經法務部調查 局鑑定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查卷 第13-15頁)。又被告黃鎮賢陳曉年亦坦承有有共同著 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核與上開證據相符 ,被告黃鎮賢陳曉年此部分自白即堪信為真正。 ㈡被告黃鎮賢陳曉年固辯稱扣案器具有部分尚未使用,自 無法製成可供直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等僅



止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至於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壹-1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係被 告陳曉年帶至租處供參考,尚非製造而成等語。然觀諸扣 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各係(假)麻黃鹼純化階段、甲基安 非他命紅磷法製程合成反應階段、甲基安非他命純化階段 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已如前述,足見被告陳曉年 客觀上已具備有製造完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充足 條件;再參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6 、壹-7、 壹-8 -1 、壹-8 -2 、壹-15、壹-18、壹-21-2 、壹- 24-1 、壹-27、壹-28、壹-29-1 、壹-29 -3、壹 -31、壹-32-2 所示器具均殘留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假)麻黃鹼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20所示液體、 如附表一編號壹-22-1 所示PH值測試筆含有以紅磷法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製程之副產物苯基丙酮(P2P )成分,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壹-30-1 所示塑膠桶殘留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11所示液體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應係甲基安非他命紅磷法製程合成反應階段之 產物,均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及101 年3 月1 日調科壹 字第10103129050 號函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3-15頁、 本院卷第148 頁);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11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1 瓶係在被告陳曉年製造處 所同遭查扣;而被告陳曉年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11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係如何取得?如何參 考使用?均未予說明;綜上各節,自可佐被告陳曉年應已 製成液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所辯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壹-1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非其製 造完成一節,即無足取。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8 -3 所示加熱鍋、壹-16所示真空馬達、壹-17所示濾瓶、壹 -19所示分液漏斗、壹-21-1 所示玻璃燒杯、壹-22- 2 所示PH值測試筆、壹-25所示冷凝管、壹-26所示沈水 馬達、壹-29-2 、壹-29-4 、壹-29-5 所示塑膠量 杯、壹-32-1 、壹-32-3 所示鐵鍋、壹-37所示水管 經鑑定固未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四級毒品先 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但或因準備器具之數量較多而 尚未使用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程,或曾經 清洗處理,自不得以部分扣案物品未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或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即 認被告陳曉年未製成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11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




㈢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1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液體淨重約249 公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4.97 % ,純質淨重約12.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卷可 參(見偵查卷第13頁反面),參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 10-1 、編號壹-10-2 所示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假)麻黃鹼成分之液體2 桶各淨重約1 萬3 千公克、7 千 公克,二者重量固相差數十倍,然被告陳曉年僅於100 年 1 月18日、19日、22日至承租之製造處所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且於100 年1 月22日中午即被查獲,是被告陳曉年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甚短,況被告陳曉年亦 陳稱其係由網路學得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紅磷 法,故依網路之指示研究等語,衡情,被告陳曉年在未能 確信是否可以製造成功之情形下,為節省成本,自當先行 試作小部分成品,而不可能貿然將所有原料用以製造,是 尚不得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1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之液體淨重僅約249 公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純 度為4.97 %,純質淨重約12.4公克),即遽認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壹-1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非被 告陳曉年製造完成。
㈣理論上人體直接施用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11所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液體,亦可能產生欣快及興奮作用,惟 因未經純化,極可能含對人體危害之物質,是否適合直接 施用,應視個人情況而定,固有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8 月 1 日調科壹字第10000421170 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訴字 卷第171 頁)。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 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1 項已明定該條例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 物質與其製品;而毒品之製造,是否已達既遂程度,應以 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 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與製出之物質是否已達 到可供人體直接施用之程度並無關連。是就製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言,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 品之狀態,即應認其製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至於最 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 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步驟始為既遂,不 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 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 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毒品危害之立法本旨。從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1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之液體,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4.97 %,純質淨重約12 .4公克,自屬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及影響 精神物質之成分無疑,即已達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既遂。
綜上所述,被告黃鎮賢陳曉年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既遂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陳曉年黃鎮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黃鎮賢陳曉年與黃乃木 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黃鎮賢 前因常業詐欺案件,於95年間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 確定,於99年4 月15日假釋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被告陳曉年前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於98年間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8年6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此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陳 曉年、黃鎮賢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 外,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黃鎮 賢、陳曉年各於警詢及審判中均自白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見警卷第6 、31頁、原審訴字卷第190 頁反面 、本院卷第97頁反面),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其中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應 先加後減。
五、原審據以論處被告陳曉年黃鎮賢罪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黃鎮賢陳曉年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達 既遂,原判決認被告黃鎮賢陳曉年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未遂,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黃鎮賢陳曉年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黃鎮賢陳曉年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黃鎮賢陳曉年為牟取私 人不法暴利,竟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施 用毒品惡習,侵蝕國家勞動生產力,影響社會層面非淺,惟 念及其等均坦承犯行,且僅製成微量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之液體,尚未流入市面,未釀成實際損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11所 示之液體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而直 接盛裝該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液體之外瓶因沾 染,無法完全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再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壹-30-1 所示塑膠桶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故均應併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9 -1 、壹-9 -2 、壹-9 -3 、壹-10-1 、壹-10-2 、壹 -30-2 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為 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扣 案壹-6 、壹-7 、壹-8 -1 、壹-8 -2 、壹-15、壹 -18、壹-21-2 、壹-24-1 、壹-27、壹-28、壹-29 -1 、壹-29-3 、壹-31、壹-32-2 均殘留有第四級毒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20、 壹-22-1 含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程之副產物苯 基丙酮(P2P )成分,均係被告黃鎮賢出資購買供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扣案壹-39所示清單係被告陳曉年書寫 供被告黃鎮賢依照購買,已經被告2 人陳明,扣案行動電話 1 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歐宗信所有 ,業據被告歐宗信自承在卷(見警卷第22頁),且係供聯絡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即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1 -1 、 壹-1 -2 、壹-1 -3 、壹-2 、壹-3 、壹-4 、壹- 5 、壹-8 -3 、壹-12、壹-13、壹-14、壹-16、壹- 17、壹-19、壹-21-1 、壹-22-2 、壹-23、壹-25、 壹-26、壹-29-2 、壹-29-4 、壹-29-5 、壹-32- 1 、壹-32-3 、壹-33、壹-34、壹-35、壹-37所示物 品均為被告黃鎮賢出資購買預備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 物,已經被告2 人陳明,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尚無證據證明與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關,故均不宣告沒收,併予敘 明。
六、同案被告歐宗信已經本院判決不受理,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品 名 │數量│成分 │
├────┼──────┼──┼───────────┤
│壹-1-1 │二甲苯 │3 桶│均含二甲苯及甲苯成分。│
│壹-1-2 │ │ │ │
│壹-1-3 │ │ │ │
├────┼──────┼──┼───────────┤
│壹-2 │酒精 │4 桶│乙醇 │
├────┼──────┼──┼───────────┤
│壹-3 │碘 │1 桶│碘 │
├────┼──────┼──┼───────────┤
│壹-4 │氫氧化鈉 │1 袋│氫氧化鈉 │
├────┼──────┼──┼───────────┤
│壹-5 │鼻速克感冒藥│1 袋│含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第7 項假麻黃鹼成分,│
│ │ │ │合計淨重約307 公克,純│
│ │ │ │度19.41%,純質淨重約 │
│ │ │ │59.6公克。 │
├────┼──────┼──┼───────────┤
│壹-6 │蒸餾器 │2 台│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壹-7 │離心脫水機 │1 台│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壹-8-1 │加熱鍋 │1 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含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
│ │ │ │非他命之重要化學原料「│
│ │ │ │碘」成分殘留 │
├────┼──────┼──┼───────────┤
│壹-8-2 │加熱鍋 │1 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含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
│ │ │ │非他命之重要化學原料「│
│ │ │ │碘」成分殘留 │
├────┼──────┼──┼───────────┤
│壹-8-3 │加熱鍋 │1 個│ │
├────┼──────┼──┼───────────┤
│壹-9-1 │液態麻黃素 │1 桶│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假)麻黃鹼成分,淨│
│ │ │ │重約62,000公克,純度 │
│ │ │ │0.5%,純質淨重約310 克│
│ │ │ │。 │
├────┼──────┼──┼───────────┤
│壹-9-2 │液態麻黃素 │1 桶│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假)麻黃鹼成分,淨│
│ │ │ │重約3800公克,純度40 │
│ │ │ │.98%,純質淨重約1557.2│
│ │ │ │公克。 │
├────┼──────┼──┼───────────┤
│壹-9-3 │液態麻黃素 │1 桶│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假)麻黃鹼成分,淨│
│ │ │ │重約約5800公克,純度 │
│ │ │ │38.8% ,純質淨重約 │
│ │ │ │2250.4公克。 │
├────┼──────┼──┼───────────┤
│壹-10-1 │液態溶液 │1 桶│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假)麻黃鹼成分,淨│
│ │ │ │重約13000 公克,純度 │
│ │ │ │0.5%,純質淨重約65公克│
│ │ │ │。 │
├────┼──────┼──┼───────────┤
│壹-10-2 │液態溶液 │1 桶│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假)麻黃鹼成分,淨│
│ │ │ │重約7000公克,純度0. │
│ │ │ │5%,純質淨重約35 公 克│
│ │ │ │。 │
├────┼──────┼──┼───────────┤
│壹-11 │液態安非他命│1 瓶│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




│ │ │ │成分,淨重約249 公克,│
│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純度 │
│ │ │ │4.97% ,純質淨重12.4公│
│ │ │ │克,(假)麻黃鹼純度以│
│ │ │ │0.5%計,純質淨重約1.2 │
│ │ │ │公克。 │
│ │ │ │含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
│ │ │ │非他命之重要化學原料「│
│ │ │ │碘」成分殘留 │
├────┼──────┼──┼───────────┤
│壹-12 │活性碳 │2 包│ │
├────┼──────┼──┼───────────┤
│壹-13 │紅磷 │1 桶│紅磷 │
├────┼──────┼──┼───────────┤
│壹-14 │冷凝器支架 │1 組│ │
├────┼──────┼──┼───────────┤
│壹-15 │濾水器 │1 組│含有第四級毒品先 │
│ │ │ │驅原料(假)麻黃 │
│ │ │ │鹼成分殘留 │
├────┼──────┼──┼───────────┤
│壹-16 │真空馬達 │1 具│ │
├────┼──────┼──┼───────────┤
│壹-17 │濾瓶 │1 個│ │
├────┼──────┼──┼───────────┤
│壹-18 │陶瓷漏斗 │1 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壹-19 │分液漏斗 │1 個│ │
│ │(含架) │ │ │
├────┼──────┼──┼───────────┤
│壹-20 │安非他命反應│1 桶│含苯基丙酮(P2P )成分│
│ │液 │ │,淨重約2, 600公克。空│
│ │ │ │包裝重約1,400 公克。【│
│ │ │ │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
│ │ │ │命製程之副產物】 │
│ │ │ │含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
│ │ │ │非他命之重要化學原料「│
│ │ │ │碘」成分殘留 │
├────┼──────┼──┼───────────┤
│壹-21-1 │玻璃燒杯 │1 個│ │




├────┼──────┼──┼───────────┤
│壹-21-2 │玻璃燒杯 │1 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壹-22-1 │PH值測試筆 │1 支│含苯基丙酮(P2P )成分│
│ │ │ │(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
│ │ │ │他命製程之副產物) │
├────┼──────┼──┼───────────┤
│壹-22-2 │PH值測試筆 │1 支│ │
├────┼──────┼──┼───────────┤
│壹-23 │濾紙 │3 盒│ │
├────┼──────┼──┼───────────┤
│壹-24-1 │電子秤 │1 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
│壹-25 │冷凝管 │3 支│ │
├────┼──────┼──┼───────────┤
│壹-26 │沉水馬達 │1 具│ │
├────┼──────┼──┼───────────┤
│壹-27 │塑膠吸頭 │1 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壹-28 │電動攪拌機 │2 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壹-29-1 │塑膠量杯 │2 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3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壹-29-2 │塑膠量杯 │3 個│ │
│ -4 │ │ │ │
│ -5 │ │ │ │
├────┼──────┼──┼───────────┤
│壹-30-1 │塑膠桶 │1 個│含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 │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壹-30-2 │塑膠桶(含溶│1 個│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液) │ │料(假)麻黃鹼成分,淨│




│ │ │ │重約3250公克,純度6.66│
│ │ │ │% ,純質淨重216.5公克 │
│ │ │ │。 │
│ │ │ │含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
│ │ │ │非他命之重要化學原料「│
│ │ │ │碘」成分殘留 │
├────┼──────┼──┼───────────┤
│壹-31 │玻璃瓶 │1 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壹-32-1 │鐵鍋 │2 個│ │
│ -3 │ │ │ │
├────┼──────┼──┼───────────┤
│壹-32-2 │鐵鍋 │1 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壹-33 │醋酸鈉 │1 瓶│醋酸鈉 │
├────┼──────┼──┼───────────┤
│壹-34 │醋酸 │1 瓶│ │
├────┼──────┼──┼───────────┤
│壹-35 │鹽酸 │1 瓶│鹽酸 │
├────┼──────┼──┼───────────┤
│壹-37 │水管 │1捆 │ │
├────┼──────┼──┼───────────┤
│壹-39 │製毒器具、溶│1張 │ │
│ │劑筆記 │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數量│ 成 分 │
├────┴──────────────┴──┴─────────┤
│扣案地點彰化縣鹿港鎮草中巷93至14號 │
├────┬──────────────┬──┬─────────┤
│壹-24-2 │電子秤 │1 個│含有第三級第19項毒│
│ │ │ │品愷他命成分殘留 │
├────┼──────────────┼──┼─────────┤
│壹-36 │吸食器(起訴書誤載為瓦斯桶)│1 組│ │
├────┼──────────────┼──┼─────────┤
│壹-38 │K他命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成分,合計淨重2.07│




│ │ │ │公克,包裝重0.21公│
│ │ │ │克。 │
├────┼──────────────┼──┼─────────┤
│壹-40 │新臺幣1,000元 │ │ │
├────┼──────────────┼──┼─────────┤
│壹-41 │左營- 台中高鐵車票 │2張 │ │
├────┼──────────────┼──┼─────────┤
│壹-42 │OKWAP 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1 │1支 │ │
│ │張,門號0000000000號) │ │ │
├────┼──────────────┼──┼─────────┤
│壹-42 │NOKIA 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1 │1支 │申設人林妙玲
│ │張,門號0000000000號) │ │ │
├────┴──────────────┴──┴─────────┤
│扣案地點歐宗信所有車牌號碼7068-XL自用小客車 │
├────┬──────────────┬──┬─────────┤
│01-1 │海洛因 │2 包│含第一級第6 項毒品│
│01-2 │ │ │海洛因成分,合計淨│
│ │ │ │重1.12公克,純度 │
│ │ │ │40.43%,純質淨重 │
│ │ │ │0.45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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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