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19號
HLHV,101,上易,19,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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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謝秀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得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 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依第1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 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 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自有令補正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琪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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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