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7號
HLHM,101,聲,57,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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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永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永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永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6日核 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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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