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贍養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01年度,5號
TNHV,101,家上易,5,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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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 101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郭素玲
被 上 訴人 梁福村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婚字第46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尤 乃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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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