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再字,101年度,2號
TNHV,101,勞再,2,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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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郭信志
郭國森即郭沛錦

之1
郭家煌
再審被告 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薪資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287,845元,
應徵裁判費65,20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
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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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