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易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王派淵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耿銘 律師
被 上 訴人 呂德祥
號3樓之1
訴訟代理人 陳素枝
被 上 訴人 呂子桀
號3樓之1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00年七月二十九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一00年
度家訴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已於一0一年四月三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
定於101年4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 乃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