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矚上重更(一)字,99年度,144號
TNHM,99,矚上重更(一),144,2012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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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維嶽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
      劉烱意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寶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盟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寶瑩即徐寶瀅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姝樺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貞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徐鈴茱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書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建富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94年度訴字第788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912、4093、4441、
4459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125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徐維嶽有罪部分、徐寶瑩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及曾建富林志貞張書維徐寶巖李盟惠部分均撤銷。徐維嶽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有調查、追訴職務之人員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藉勢勒索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捌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萬元應與李盟惠徐寶巖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陳樹吉,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另新臺幣貳佰萬元應與李盟惠徐寶巖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陳樹吉,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應與李盟惠徐寶巖連帶抵償)。曾建富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林志貞共同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張書維共同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李盟惠徐寶巖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勒索財物,各處有期徒刑柒年,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各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應與徐維嶽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陳樹吉,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徐寶瑩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肆年。
事 實
壹、身份關係:徐維嶽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37期結業後,即 自民國88年6月15日起奉派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雲林地檢署)擔任檢察官,迄94年8月25日調任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官止,共在雲林地檢署任職凡6年 又2月有餘,為依法負有調查及追訴犯罪職務之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徐寶巖李盟惠分別為徐維嶽之大哥、大嫂 ;徐寶瑩為徐維嶽之二哥。魏啟育、林志貞夫妻為三豐資產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魏啟育為董事長,林 志貞、張書維二人為董事,下稱三豐公司)、陽明數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魏啟育為董事長,林志貞為監 察人,下稱陽明公司)及特有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志 貞為董事長,魏啟育為監察人,下稱特有公司)之負責人。 張書維林志貞之堂侄,在三豐公司擔任平面設計工作;林 志貞曾委任先進法律事務所內執業之陳益盛律師為告訴代理 人,向雲林地檢署對晏子明、梁朝棟等人提起違反著作權法 、詐欺之案件(94年度偵字第2516、3539號,現移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曾建富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隊(派駐中部打擊犯罪中 心,下稱中打偵六隊)第四組之警正偵查員,為依法律負有 刑案偵查之公務員。
貳、徐維嶽擔任檢察官期間,不知潔身自愛,就其承辦之案件或 職務上機會知悉他股承辦案件,單獨或共同與下述之人有下 列不法犯行:
一、徐維嶽偵辦晏子明、梁朝棟違反著作權法、詐欺案(即起訴 書犯罪事實):
徐維嶽於94年2、3月間,仍任職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時,經由 張騏麟引介而認識林志貞,雙方並開始有往來及電話上之聯 繫。而林志貞經營之陽明公司與數位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數位光啟公司,晏子明為董事長,梁朝棟為董事), 於92年11月29日,針對數位光啟公司所生產之快樂美語互動 電視學習系統(下稱學習機)及相關產品簽訂有「產品合作 銷售合約書」,依上揭合約第4條規定該產品每套數位光啟 公司以新臺幣(下同)2萬9千元售予陽明公司,陽明公司則 應於93年12月31日前至少銷售1萬套產品,陽明公司依產品 銷售合約書之約定,先後支付2,000套之貨款,嗣後因晏子 明之介紹,前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係由數位光啟公司以50 萬元購買,下稱前衛公司)再與陽明公司另立產品合作經銷 合約書,由陽明公司授權前衛公司為總經銷商,負責銷售上 開產品,前衛公司則交付2,700萬元票款(其中700萬元有兌 現,另外面額各1千萬元支票2紙則退票)予陽明公司,作為 取得總經銷商之對價。惟前衛公司交付之2,000萬元支票款 ,經陽明公司提示後卻退票,陽明公司並認產品不佳無法銷 售,乃將簽約時訂購之500套產品退還給數位光啟公司,並



要求數位光啟公司進行對帳,對帳結果,數位光啟公司尚應 返還3,450萬元予陽明公司,雙方為解決此問題,乃於93年7 月1日簽定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契約書,由數位光啟公司 將機上盒內容中所有著作財產權讓與及將專屬權授權予陽明 公司,以抵銷雙方債務。
㈡嗣雙方又因數位光啟公司逕將陽明公司退貨之學習機,及另 向映泰公司訂製之學習機出售,而引發爭議,林志貞認受有 損失,原先於94年3月初委任先進法律事務所之人員撰寫告 訴狀,欲向臺北地檢署對晏子明提出告訴。惟尚未遞狀,得 悉張騏麟(為臺中縣政府政風室書記,亦為徐維嶽就讀國立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90年級碩士在職進修專班之 同學。張騏麟因曾為魏啟育、林志貞夫妻看過辦公室風水而 熟識,魏啟育、林志貞夫妻進而認張騏麟小女兒為乾女兒, 平時彼此互稱為親家,張騏麟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與檢察官徐維嶽有同窗之誼,並互有聯絡,交情不惡,乃要 求張騏麟請託徐維嶽幫忙,私下期望徐維嶽以公權力方式迫 使晏子明、梁朝棟等人就範,出面解決,張騏麟不知林志貞 之心中盤算,答應幫忙後,即將林志貞之電話留給徐維嶽, 請徐維嶽主動跟林志貞連絡後,林志貞於同月7日將原欲寄 往臺北地檢署對晏子明提出詐欺告訴之刑事告訴狀,以限時 掛號之方式寄至雲林地檢署,信封上並指名由檢察官徐維嶽 先生收受,經收發室登簿後,於3月8日交付徐維嶽簽收。然 徐維嶽收到告訴狀後,因未能與林志貞聯繫上,而將林志貞 之請託案件暫時放下,迄至同年3月17日下午14時25分許, 張騏麟於電話中詢問徐維嶽林志貞告訴案之處理情形,徐 維嶽應允代為處理。同日下午14時41分許,林志貞亦以電話 與徐維嶽相約於同月22日下午見面商談案情。徐維嶽明知正 式分案前已與一方當事人私下接觸談論案情,於偵辦案件上 已難期公允,竟仍於同年3月24日將前揭刑事告訴狀分案為 94 年度他字第325號一案,由其偵辦,旋於同日核發檢察官 指揮書將案件發交「中打」偵六隊偵辦,並由該中心四組組 長林續鵬(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將案件責由警正偵查員 曾建富承辦,徐維嶽並於同年4月1日起就晏子明所有之 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及梁朝棟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共2 線,核發為期30日之通訊監察書,並於同月29日起 再續監30 日。
㈢於94年4月間徐維嶽張俊彥(業經法院判處共同行使公務 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 年確定)前往「中打」偵六隊,當場與張俊彥曾建富、林



志貞等人討論晏子明、梁朝棟案件,徐維嶽思及如欲搜索晏 子明、梁朝棟此時任職之眾網公司,並取得該案之管轄權, 必須先向原審聲請搜索票,而該案告訴人林志貞住所為臺中 市,該案被告晏子明、梁朝棟及眾網公司之處所均在臺北市 ,雲林縣無管轄之聯繫因素,若要獲得法院核發搜索票之可 能性極低,為避免晏子明等人以雲林地檢署對案件無管轄權 為由,聲請移轉管轄(嗣晏子明、梁朝棟均有聲請),竟指 示張俊彥找個住在雲林之人購買上開產品,林志貞並答應提 供金錢作為購買產品之資金,張俊彥不久即物色以為單純是 配合警方辦案,而無犯意聯絡之弟妹陳麗津,願意擔任購買 學習機之人頭,並於同月21日由張俊彥曾建富及不知情之 鄭名貴等人陪同,前往臺中世貿展覽場,向東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東華公司),以69,820元購入學習機一套,並 於同月28日裝機在陳麗津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370號之 住處,再計劃擇期製作陳麗津之筆錄,供聲請搜索票之用, 接著曾建富張俊彥於同年5月6日某時許,在雲林縣警察局 斗六分局刑事組辦公室內,明知陳麗津無購買產品之需求, 亦未出資購買產品,竟於陳麗津不在場之情形下,由曾建富 以自己之電腦自設問題、自擬答案方式,將內容關於陳麗津 於94年4月21日在臺中世貿展覽館,向東華公司購買學習機 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調查筆錄上,並列印成一式4份,再交 由張俊彥持往陳麗津住處讓其簽名、蓋印於受詢問人欄上, 曾建富張俊彥均未在此一筆錄之詢問人欄處簽名,致未完 成筆錄之格式。
曾建富明知陳麗津僅係擔任購買學習機之人頭,於94年5月 間事先請示徐維嶽發搜索票事宜時,徐維嶽深知若要取得該 案之管轄權,陳麗津之住居所勢必要列為搜索地點,乃指示 曾建富於製作聲請書時,要將陳麗津之住處列為搜索地點, 曾建富認為搜索票聲請書若附上陳麗津之調查筆錄,相當突 兀,且啟人疑竇,因而作罷。嗣於同月23日曾建富徐維嶽 之指示製作內容不實,佯稱94年4月21日發現東華公司在臺 中世貿展場販賣學習機予陳麗津,而此情資來自被害人(林 志貞),循線查知購買民眾為陳麗津,因而聲請包括欲搜索 陳麗津住處等地之搜索票聲請書之公文書,呈不知情之林續 鵬核章後,再將聲請書1式2份交與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張 俊彥以聲請搜索票。張俊彥接獲此聲請書後,即於同日下午 17時6分許,先以電話向徐維嶽報告,將於翌日(24日)前 來聲請搜索票。嗣於同月24日上午10時21分許張俊彥持上開 搜索票聲請書,經徐維嶽虛假審核後,即於聲請書上批示許 可,張俊彥再持向不知情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法院核發搜索票之正確性,幸值班法官認該案 並無搜索必要,而以94年度聲搜字第268號裁定駁回聲請。 ㈤惟徐維嶽意在查扣不利於晏子明之證據,明知無拘提晏子明 、梁朝棟之急迫性,然因聲請搜索票之計謀未得逞,乃思以 其他方式達到搜索之相同效果,於94年5月24日當日隨即簽 發晏子明、梁朝棟2人之拘票,指揮「中打」人員前往拘提 。林志貞不知何故知悉搜索票被駁回,請張騏麟向徐維嶽詢 明詳情,徐維嶽竟將尚未完成拘提任務,此一猶屬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即簽發拘票拘提犯罪嫌疑人之偵查中秘密, 擅於94年5月26日上午9時52分許洩漏於張騏麟,並揚言「因 為請票以後院方不准,沒准之後我傳拘票過去抓人」、「抓 到之後再回頭帶他自己去開公司來勘驗扣押」。同日上午不 知情之「中打」偵六隊四組副組長陳毅樺率領曾建富、張俊 彥等人,藉由現譯方式鎖定晏子明使用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 置,而分別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11時許,拘提到晏子明及 梁朝棟2人,旋即在張書維會同下,晏子明在不知告訴人已 與承辦檢察官徐維嶽有勾結之情形,以為是一般正常程序, 乃同意搜索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00巷16號11樓之眾網 公司處所,然陳毅樺因無持有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而無意查 扣晏子明之電腦及伺服器,張書維遂向林志貞回報,林志貞 即於當日中午12時54分許,撥打電話向徐維嶽反應,徐維嶽 隨即在林志貞要求下,除以電話命令陳毅樺查扣Digi Box數 位機上盒51台、書籍104套共57箱、廣告看板2片、母帶5卷 及廣告旗幟2面等物品外,並下令查扣晏子明之筆記型電腦 。搜索完畢,警方人員即將晏子明、梁朝棟帶回「中打」製 作筆錄,陳毅樺並命晏子明親自帶筆記型電腦隨同前往,曾 建富再於「中打」依徐維嶽之指示,再在「中打」查扣晏子 明隨身攜帶之2部華碩牌筆記型電腦。
徐維嶽曾建富均明知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上開所查扣 晏子明筆記型電腦內之電磁紀錄(如數位光啟公司內部開會 紀錄、眾網公司與第三人洽談之契約條款),對於非辦案人 員之林志貞張書維而言,係屬應秘密事項。詎徐維嶽竟於 94年5月26日下令讓林志貞之員工張書維流覽檢視,並容許 張書維以行動硬碟將晏子明加密之電腦資料全部下載,晏子 明雖當場表示抗議,然不被接受。嗣協助辦案之雲林縣斗六 分局偵查員鄭名貴以證據不能流出為由,阻止張書維將下載 之電磁資料帶走,並先行離開,同時交代曾建富不能讓張書 維將下載之電磁資料帶走,當晚20時42分許,林志貞又以電 話聯繫徐維嶽,告知鄭名貴阻止張書維將下載之資料帶走, 之後徐維嶽即於當晚20時45分許回電給林志貞,告知其已下



令,林志貞可以將自晏子明筆記型電腦下載之電磁資料帶走 ,曾建富知悉偵查中查扣之證據,不得任意交給非辦案人員 帶走,亦明知徐維嶽所為讓林志貞帶走上開電磁紀錄之指示 係屬違法之命令,卻因徐維嶽已下令,張書維並告以徐維嶽 已同意讓其帶走,竟不敢違抗,容許林志貞張書維將該電 磁紀錄帶走,因而與徐維嶽共同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持有他 人之秘密,另林志貞因與徐維嶽勾結,乃肆無忌憚,推由張 書維下載晏子明電腦之電磁紀錄完畢後,由林志貞張書維 將該電磁紀錄帶走,而共同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晏子明。
張書維取得晏子明之電磁資料後,立即將所取得之電磁資料 列印成紙本,連同下載而存取之晏子明電腦內電磁資料交付 給林志貞林志貞再將紙本資料交給不知情之蕭春美進行初 步之證據整理,嗣再輾轉交付紙本資料給不知情之先進法律 事務所法律專員李瑞妍,讓李瑞妍撰寫犯罪事實及證據清單 ,以作為徐維嶽起訴晏子明、梁朝棟等人起訴書犯罪事實及 附表文件之藍本。後來徐維嶽被發佈於94年8月25日,調往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任職,林志貞遂急著要徐維嶽在調 動前,將晏子明、梁朝棟二人提起公訴,乃於同月1日上午9 時30分許,電話通知李瑞妍於一星期內,撰寫好犯罪事實及 證據清單,以供徐維嶽使用。同月9日上午9時35分許,李瑞 妍電話告知林志貞已撰寫完畢,預備以電子郵件傳送給蕭春 美。同月17日上午9時26分許,林志貞再與李瑞妍確認犯罪 事實之內容,並轉告徐維嶽要求加強前衛公司之犯罪情節, 同日11時53分許,曾建富撥打電話給林志貞告知徐維嶽已在 催促電子檔,並約定以磁片方式交付,同月18日下午14時11 分許,徐維嶽再撥電話給林志貞,請其將黃振輝及呂宏騰之 證據清單及事實補強,並於同月22日將該份由李瑞妍所撰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清單附件,製作成起訴書之格式,呈送主任 檢察官、檢察長審閱,然為主任檢察官以該起訴書「一、本 案證據關聯性未為交待,案情並不明朗,驟為起訴,失之率 斷。二、所附附件與本案犯罪關聯何在未見說明,亦將造成 公訴組無謂負擔」之理由而擬具審閱意見,呈經檢察長核閱 批示「如主任意見」而將該起訴書原本退件,終未讓徐維嶽林志貞得逞。
二、徐維嶽偵辦李建志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即起訴書犯罪事 實):
㈠90年1月間,時任雲林憲兵隊分組長之李進明,責令該隊支 援憲調組之志願士官役士官林澄谷(原名為林旭政,現已退 伍),調查雲林縣議員李建志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之案件,李進明並密集催促林澄谷報告查訪之進度,林澄 谷為應付李進明之催促,乃轉向時任調查官簡勝騰請求協助 ,因林澄谷無法策動檢舉人出來製作檢舉筆錄,竟與簡勝騰 異想天開,由林澄谷假冒成編號C1之匿名檢舉人,而由簡勝 騰於同年2月1日下午16時,在雲林憲兵隊隊部為林澄谷製作 內容不實之詢問筆錄及偵查報告,林澄谷更在詢問筆錄及指 認李建志口卡片上按指印,並據以作成搜索票聲請書(林澄 谷、簡勝騰2人所涉偽造公文書部分另案偵辦)。 ㈡嗣於90年2月14日由黃國鵬帶簡勝騰前去雲林地檢署聲請搜 索票,徐維嶽在未審查該搜索票聲請書中並無附檢舉人之真 實姓名對照表情況下,即表示將親自帶隊搜索雲林縣古坑鄉 ○○村○○路65號處所,另外李建志位在雲林縣斗六市○○ 路37號處所(李建志與父母居住之住所),徐維嶽則開具搜 索票,交付雲林憲兵隊自行前往搜索(雲林憲兵隊於同年3 月10日前往搜索,並製作李建志之父李龍雄、母李廖秋妹2 人之詢問筆錄)。90年2月16日凌晨勤教後,即由徐維嶽帶 領雲林縣憲兵隊之憲兵,前往雲林縣古坑鄉○○村○○路65 號搜索,因該處無人在內,徐維嶽乃指示憲兵隊隊員翻牆進 入查看,未見有任何槍械,徐維嶽遂命收隊,返程中忽見有 車輛回來,徐維嶽又命憲兵隊人員折返現場,由已返家之李 建志開門接受搜索同無所獲,徐維嶽見現場有金錢豹1隻、 雄鷹3隻、藍黃金剛鸚鵡2隻、領角鴞(貓頭鷹)1隻及松鼠 猴2隻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乃指示查扣後先行離開。李建志 深信金錢豹是合法飼養(由郭銘宗贈與),不算違法,但其 餘之野生動物則無法脫罪,乃乘機向阮光佑表示,請其承認 為其所有,擔下刑責,阮光佑因無前科,有受緩刑宣告之可 能,因而接受李建志之拜託,願意向雲林憲兵隊承認為其所 有,是日雲林憲兵隊因無適當之保管場所,乃依李建志、阮 光佑之供述,將該批動物扣押分別責付李建志、阮光佑保管 ,並將李建志、阮光佑帶回製作筆錄。
㈢隔數日後,徐維嶽指示雲林縣憲兵隊再次前往雲林縣古坑鄉 ○○村○○路65號李建志居所,搜索扣押金錢豹1隻、雄鷹3 隻、藍黃金剛鸚鵡2隻、領角鴞(貓頭鷹)1隻及松鼠猴2隻 等保育類野生動物,雲林縣憲兵隊李進明旋於90年3月16日 下午前往雲林縣古坑鄉○○村○○路65號搜索,並製作搜索 扣押筆錄。李建志因尚在假釋保護管束中(至90年8月21日 期滿),恐怕上開保育類野生動物,若被查出為其購買飼養 ,將被起訴判刑,假釋將被撤銷,要再入監服刑,生活陷入 極度恐懼,亟思送錢擺平官司,因耳聞承辦檢察官徐維嶽曾 有收賄,將人輕縱之風聲,而當時任雲林縣議員之友人李永



章(已因腦瘤等病情去世),言談間亦透漏曾有官司拜託過 徐維嶽,李建志遂於90年3月16日憲兵隊搜索後某日,請李 永章代為接洽探知徐維嶽之意向,數日後之某日晚間,李永 章急打電話予在環球技術學院上課之李建志,請其到斗南之 服務處商談,李永章在李建志到達後,向其稱徐維嶽已答應 處理,但要求要150萬元,且當天晚上即要,李建志知此訊 息後,乃向李永章稱其住處僅有7、80萬元之現款,其餘款 項要求李永章幫忙籌措,李永章答應出借30萬元,不足部分 ,李永章答應再向友人借用籌齊,李建志得到李永章之允諾 後,立即返家取款,取款後再回到李永章之服務處會合,當 晚順利籌得150萬元,李建志即以牛皮紙袋裝好,再放入裝 茶葉之手提袋內,出發前李永章先撥打電話給徐維嶽,知悉 徐維嶽會在斗南田徑場之停車場等候,隨即由李永章開車載 李建志前往斗南鎮體育場相會,彼等到達時,徐維嶽已駕駛 其德製BMW廠車號C6-1027號自小客車在場等候,李永章、李 建志相繼進入徐維嶽汽車後座之左、右方,李建志將錢放在 右前座踏板處後,由李永章徐維嶽說,該筆錢是給徐維嶽 「吃茶」的錢,李永章並要徐維嶽幫忙處理李建志之案子, 此時徐維嶽轉頭,要李建志將所有查扣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一 概推給阮光佑,雖李建志表示該金錢豹是合法飼養的,但徐 維嶽以為李建志只是說說而已,不太相信。
㈣李建志於交付賄款予徐維嶽後,為恐阮光佑徐維嶽傳喚時 翻供,即再向阮光佑稱要擔下所有刑責,並交代徐維嶽已指 示連同金錢豹也要承認,嗣於90年3月23日徐維嶽第一次傳 喚李建志、阮光佑應訊,開庭前阮光佑、李建志均已演練好 要如何作答之供詞,於該次訊問中阮光佑、李建志均翻供稱 全部扣案之野生動物(含金錢豹)均是阮光佑所有,徐維嶽 見供詞已一致,不再追問李建志、阮光佑何以在之前憲兵隊 調查時,均供述金錢豹是李建志所有,而一反常態改問阮光 佑金錢豹是何人所有,阮光佑因已答應要配合,遂改口稱係 父親朋友「阿忠」送的。此事之後,徐維嶽再度於同年4月6 日上午傳喚阮光佑出庭,徐維嶽並另傳喚雲林縣政府農業局 局長張明聰應訊,該次庭訊時,張明聰將嘉義市政府90府建 農字第13868號函(主旨為嘉義市政府將嘉義市民郭銘宗將 花豹轉予雲林縣民李建志飼養之登記卡及異動申請表轉交給 雲林縣政府)當庭交給徐維嶽附卷,徐維嶽見此函文,知悉 李建志所言不虛,惟偵訊筆錄已呈現金錢豹是阮光佑所有, 供述顯與證據不符,惟已收受上開賄款,答應處理(即對李 建志為不起訴處分),乃故意對此函文視而不見,不再做任 何查證,書類上完全不提此函文,使人看不出有何矛盾之處



徐維嶽明知李建志為有罪之人,竟違背職務,而無故不使 其受追訴,於同年5月26日對李建志為不起訴處分,又明知 阮光佑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於同年月25日將阮光佑 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嗣阮光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 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
三、徐維嶽偵辦陳樹吉圖利案(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㈠徐維嶽於92年11月間起迄93年5月31日止,承辦雲林縣大埤 鄉垃圾掩埋場一案(雲林地檢署92年度他字第1060號、93年 度偵字第1728、2304號),認可對該案之被告陳樹吉施加壓 力,從中獲得好處,徐維嶽即與其大哥徐寶巖、大嫂李盟惠 3人,共同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聯絡,徐維嶽先於93年4 月6日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大埤鄉鄉長陳 樹吉位在雲林縣大埤鄉松竹村西41號住處搜索,之後徐維嶽徐寶巖李盟惠3人見時機成熟,於同年5月19日前1、2日 晚上8時許,推由李盟惠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陳樹 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約陳樹吉到雲林縣斗南鎮○ ○街101號李盟惠徐寶巖經營之「國寶藝坊」內洽談,陳 樹吉依約到場後,李盟惠隨即通知徐維嶽到場,陳樹吉見到 徐維嶽即要求其高抬貴手,徐維嶽明知陳樹吉涉案之證據薄 弱,若稍加查證,即可釐清事實,實無起訴之必要,並預料 該案最終法院將以不能證明犯罪,而為無罪判決,惟利慾薰 心,對陳樹吉表示案子一定會起訴,一審縱使判無罪也會上 訴等語,以此言詞相要脅,李盟惠則在旁裝腔幫陳樹吉求情 ,配合演出,由於陳樹吉不知徐維嶽將如何偵辦該案,而承 辦檢察官竟在法庭外當面揚言將起訴,雖心生畏懼,但由於 此次會面,索方並未開出價碼,陳樹吉只有等待進一步之指 示。
徐維嶽徐寶巖李盟惠盤算著,若由雙方都認識之人擔任 信差,傳達訊息給陳樹吉,而不是由徐維嶽親自或至親去聯 繫,應比較安全,較不會引起政風、檢調之注意,而薛宗華 曾擔任過六合彩組頭,李盟惠經常向其簽賭,並曾簽注中彩 上百萬元,又薛宗華被查獲六合彩案偵辦之檢察官適為徐維 嶽,該案於92年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亦不致讓薛宗華產生反感,另薛宗華並曾向徐寶巖夫妻提 過認識陳樹吉,因有此層關係存在,顯係適當之信差人選, 乃選定薛宗華擔任信差。與陳樹吉初次會見商談後隔約1、2 天,即同年5月19日上午,李盟惠央請薛宗華轉知陳樹吉, 要以80萬元處理事情,薛宗華認為無妨,遂到陳樹吉家中找 到陳樹吉,轉告此訊息,其後李盟惠亦於當日撥打電話告知 陳樹吉要親自過來拿取80萬元,並約在大埤鄉南和村尼姑庵



張國清蘭花園路邊等候,是日陳樹吉乃向從事資源回收業之 劉進恭調借80萬元,劉進恭即請其太太張秋玉約於當日下午 3時16分許,從大埤鄉農會之帳戶內領出150萬元,以其中80 萬元借予陳樹吉,餘則留作舊貨買賣使用,隨後陳樹吉即將 該調借之80萬元持往上述約定地點,徐寶巖李盟惠2人駕 駛賓士牌轎車到達,由李盟惠下車收下該筆80萬元後離去。 ㈢徐維嶽徐寶巖李盟惠收取陳樹吉交付之80萬元款項,猶 不知足,承前藉勢勒索陳樹吉財物之犯意聯絡,欲再央人傳 達索賄之訊息給陳樹吉,李盟惠徐寶巖在大埤鄉朋友打牌 時,經人介紹而認識賴國華,另賴國華曾與李盟惠找過陳樹 吉推銷產品,亦知悉陳樹吉認識賴國華,賴國華亦是適當之 信差人選,李盟惠欲利用其為信差,同年5月31日前1、2天 ,李盟惠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賴國華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要賴國華趕緊聯絡陳樹吉,賴國華原本回絕 ,但李盟惠稱找不到陳樹吉,賴國華遂到大埤鄉找尋,而於 大埤鄉消防隊找到陳樹吉,並告知徐寶巖李盟惠2人約其 晚上到國寶藝坊見面。賴國華當晚先到陳樹吉家開車載陳樹 吉到國寶藝坊赴約,李盟惠見陳樹吉到達進入國寶藝坊店內 後,立即將鐵門拉下將近一半,並請賴國華不要進入,先陪 同賴國華在外聊天等候,陳樹吉則單獨進入國寶藝坊內,由 於李盟惠拉下鐵門之動作實在怪異,引起賴國華之注意,賴 國華與李盟惠短暫聊天後,逕自到車上等候,或打電話與人 聊天。陳樹吉進入國寶藝坊見到徐維嶽徐維嶽仍持續告訴 陳樹吉,案件大約1、2天就要起訴了,一審若判無罪也將上 訴,以此威脅陳樹吉,李盟惠則於稍後亦進入國寶藝坊內, 在現場幫襯求情,希望徐維嶽不要上訴,再次扮演雙簧之戲 碼,徐維嶽則笑而不答,不久即先行離去,賴國華在外等候 之時,因事不關己,未再注意國寶藝坊內之動向,渾然不知 李盟惠已進去國寶藝坊內,亦不知徐維嶽在其等候之時間已 先離開。徐維嶽離開後,徐寶巖李盟惠持續對陳樹吉遊說 略謂:已問過徐維嶽,說陳樹吉卡到的案件,有9個起訴委 員,其中5個要起訴,4個不贊成起訴,不是很樂觀,但他們 願再向徐維嶽疏通等語。由於徐寶巖夫妻允諾幫忙遊說徐維 嶽,讓陳樹吉燃起一絲希望,於步出國寶藝坊,心情顯得相 當愉快,邀約賴國華去喝酒、吃點心。
㈣嗣於同年5月31日上午某時,李盟惠又透過賴國華、薛宗華 傳話給陳樹吉要再準備120萬元,不趕快給錢,當日下午3、 4時徐維獄就要寫起訴書,以此恫嚇陳樹吉就範。賴國華、 薛宗華先後前去大埤鄉公所傳話,薛宗華去傳話時,已看到 陳樹吉與賴國華在鄉長室會客室談話,其亦以李盟惠要求傳



達應準備120萬元之事告知陳樹吉,陳樹吉感到情勢緊急, 不立即處理不可,並告以錢不夠,請賴國華、薛宗華先在辦 公室等,要外出辦一些事情,即緊急調錢,惟薛宗華傳達後 以有事為由,先行離開,未在鄉公所等候陳樹吉回來,陳樹 吉火速趕往劉進恭之上開資源回收場,再向劉進恭調借120 萬元準備付款,劉進恭請其太太張秋玉於是日上午11時11分 許,從大埤鄉農會之上開帳戶內領出200萬元,以其中120萬 元借予陳樹吉,餘則留作舊貨買賣使用,陳樹吉取得款項後 ,立即返回鄉公所,隨即將該筆120萬元放在紙袋內,在雲 林縣大埤鄉公所側門將錢交給賴國華,請賴國華轉交給李盟 惠,並請賴國華向李盟惠轉達要多多幫忙,賴國華旋即再前 往國寶藝坊,將陳樹吉委託裝錢之袋子在國寶藝坊交給李盟 惠,復將陳樹吉交代的話轉述予李盟惠後即離開,徐維嶽李盟惠徐寶巖,因而再共同藉勢勒索財物120萬元得逞。四、徐維嶽因職務上機會知悉他股承辦之案件(即追加起訴部分 :95年度偵字第125號)
徐維嶽自任職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起,曾與同期結業之藍獻榮 檢察官在同一辦公室一段期間,而藍獻榮接任雲林地檢署智 股檢察官職務與未結案件時,因前智股檢察官倪彰鴻當年轉 任為法官,而留下被告為歐振雄、歐振明、蘇丙丁、蔡三元 等人之87年度偵字第5533號詐欺一案未結,乃交由藍獻榮承 接辦理。徐維嶽利用其擔任檢察官之身分職務,及曾與承辦 檢察官藍獻榮同辦公室之機會,得以輕易探知藍獻榮所承辦 案件進度,進而讓不知情涉案被告,誤信徐維嶽確有辦法獲 得承辦檢察官之允諾,徐寶瑩則亦利用其弟徐維嶽擔任檢察 官之身分,而與之共謀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為下列不法行 為。
㈡89年9月初,歐振雄因所涉詐欺案件遲遲未結,也久未進行 ,而忐忑於心,歐振雄遂透過擔任義消分隊長之朋友而認識 徐寶瑩,並前往徐寶瑩所經營位在雲林縣斗南鎮○○路267 號之「極旺畫廊」(原名寶顥畫廊,登記負責人王信樺), 徐寶瑩則向歐振雄吹噓徐維嶽與承辦檢察官藍獻榮很熟,也 常常來極旺畫廊泡茶聊天以取信予歐振雄。迨2、3天後,徐 寶瑩以電話邀約歐振雄再來極旺畫廊歐振雄遂於翌日中午 12時30分許來到極旺畫廊,徐寶瑩隨後帶歐振雄前往雲林縣 斗南鎮某不詳處所與徐維嶽見面,徐維嶽歐振雄說可以幫 忙,過幾天再聯絡。
歐振雄等了2、3天後不放心,主動打電話給徐寶瑩詢問情況 ,徐寶瑩則要歐振雄再次前來極旺畫廊,他要聯絡徐維嶽過 來,歐振雄到場後,徐維嶽即佯稱:其跟藍獻榮瞭解結果,



歐振雄所涉案件是小案件,可以為不起訴處分,他也跟藍獻 榮交情很好,可以代為處理,但是要一筆費用,大約要30萬 元至50萬元才可以處理。歐振雄乃向徐維嶽說手頭不方便, 可否壓低一點,徐維嶽遂說可以40萬元來處理,而這40萬元 由其留下10萬元,另30萬元則係要轉交給藍獻榮。同年10月 17日前後,徐寶瑩再邀歐振雄極旺畫廊,告知藍獻榮將於 同月23日開最後一次庭,要儘速將錢準備好,開完庭就要拿 錢等語。迨同月23日上午11時歐振雄開完最後一次庭返家途 中,接到徐寶瑩之電話,要其到極旺畫廊一會,歐振雄隨即 與友人劉金樹趨車前往極旺畫廊歐振雄攜帶40萬元進入極 旺畫廊,劉金樹留在車上等候,而徐維嶽則駕駛不詳車牌號 碼黑色德製BMW汽車至極旺畫廊,並在極旺畫廊繼續向歐振 雄誑稱案件已經偵結,可獲不起訴處分,並問錢是否帶來, 歐振雄乃將40萬元交給徐維嶽點收清楚,徐維嶽隨即說急著 將錢轉交給藍獻榮檢察官,並安慰歐振雄放心。隨後歐振雄 即步出極旺畫廊,與友人劉金樹駕車離去。
㈣惟又隔2、3日後,歐振雄竟於報紙上發現其及歐振明、蔡三 元、蘇丙丁等人均遭提起公訴,歐振雄驚覺受騙後馬上打電 話給徐寶瑩要求聯絡徐維嶽退錢,但徐寶瑩一直推拖找不到 徐維嶽歐振雄乃對徐寶瑩下最後通牒,如不於3日內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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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