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進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進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4400號核准假釋, 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