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19號
TCHV,101,重上,19,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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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殿玠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賈俊益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麟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1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查報清關公司廈門興益和貿易公
司有無向廈門海關聲請提領系爭貨物與廈門海關拒絕之原因,及
主張有透過各種管道積極處理報關提領程序或辦理退運作業之證
明。兩造應提出保險公司有承保託運貨物被海關查扣之損失保險
業務之證明,並陳報民用航空法第93條之1第1項但書所定貨物運
送單或客票係指何物,及託運單備註欄所載PI:0000-000000000
、PI:0000-000000000、PI:0000-000000000、PI:0000-00000
0000之意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欽章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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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