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選上字,101年度,1號
TCHV,101,選上,1,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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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選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劉採圓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魏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本院於100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⒊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外,補稱略以: ⒈吳濟各李秀絨夫妻間彼此之供述顯然不符,吳濟各指稱: 行賄當時僅有伊1人在場,時間係某日之上午,周素容交付 之新台幣(下同)6000元係要求投票支持江勝雄,行賄前後 上訴人有偕同江勝雄之女婿前來拜票云云,然李秀絨則堅稱 其時伊亦在場見聞,時間係某日之晚上7時,周素容交付之 6000元係要求投票予江勝雄及上訴人,行賄前後上訴人並未 偕同江勝雄女婿前來拜票云云,其等二人之供述互相矛盾, 自應全數予以排斥,而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渠等不利上訴 人之指述,應係吳濟各夫婦於選前之早年即為另位候選人林 麗真之支持者,曾同屬江勝雄對手議員候選人陣營之競選人 員,是渠等供述非無選舉恩怨存在因素,而周素容於台中市 調站偵訊時即予指明,顯非無據。
何美玉林雅鳳之供述均非事實,蓋因周素容平日尚有工作 ,萬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事,又豈能偶然與證人何美玉及林 雅鳳見面並交付賄賂?縱令是其他時間,是否恰與周素容得 予見面時間相符,亦乏事證支持,何美玉林雅鳳所述,非 得遽信。且林雅鳳事後亦於99年11月25日至上訴人住處陳稱 所為不利周素容及上訴人之偵查中供述,內容並非實在,表 明其無意為此。
黃奇挺自始即稱所謂之賄款乃其自掏腰包所為,係屬其個人 自發性行為,概與莊清安無關,亦無積極證據證明上訴人夫 妻有教唆或參與等情,故此確屬黃奇挺之個人行為,豈能令 上訴人在法無明文限制之情形下,無條件承擔連坐之保證責 任。且黃奇挺於刑事審理時亦稱該款項係其供給謝錫坤飲酒



之用,核其所述亦不違一般社會交際應酬範圍,故其前後所 述不同,當難遽信。
⒋依莊清安偵查中所述係因梁陳綿平日年老獨居,故莊清安與 祥和志工隊成員平日即有以募款所得或其他物資濟助之,而 梁陳綿係將該行為與行賄買票乙節混為一談,致生誤會。又 莊湯寶珠事後亦有選民聽聞其自稱有取得競選對手賄款之事 ,是其顯有見風轉舵之嫌,則其不利之供述,當有偏頗之虞 而難以遽信。
⒌被上訴人係手握公權力資源之人,得以監聽、拘提及聲請羈 押之手段以保全證據,然偵辦迄今仍查無上訴人涉案證據, 倘貿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而將舉證責任倒置 予上訴人,不啻限制上訴人不得聘請親友助選或使上訴人就 助選人員一切法律責任亦應連坐而為保證,自不屬該法條但 書規定所指之顯失公平情形。實則,被上訴人所指上訴人等 人之犯罪時間俱無上訴人在場,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有如何參 與之事實即應負舉證責任,而非由上訴人就無參與或未教唆 之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況原審判決僅係以間接證據即情況 證據為認定基礎,而非直接明確之證據,其證明力顯有不足 ,自屬違誤。
二、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⒈上訴駁回。⒉第二審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外,補稱: 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為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 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 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民事法院就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聲明之證據,仍應自行調查斟酌,決 定取捨(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40號、69年台上字第2674號 判例要旨參照)。且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 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 選罷法)第120條第3項定有明文。因之,候選人縱經刑事判 決無罪,亦無拘束民事法院之效力。本件上訴人所涉賄選刑 案,雖經檢察官簽結而未提起公訴,該簽結結果於本院之認 定,並不生影響。
⒉莊清安、梁陳綿周素容等人對於上訴人競選活動亦積極參 與,是縱上訴人未親自為上開交付賄款行為,惟渠等為上訴 人賄選時,焉有未與上訴人磋商之理,俾使上訴人於自行衡 量利害關係後抉擇之,如謂上訴人對其配偶、親友上開行求 賄賂之犯罪行為,事先完全不知、或其配偶、親友未經上訴 人同意,即擅自為之,實屬違背經驗法則,且莊清安除將賄 款交付梁陳綿外,並囑咐轉交他人,顯對梁陳綿有相當信任



周素容多次將賄款交付並按各戶投票權人數分別交付金額 ,金額非寡,亦按該戶投票權人數計之,苟渠等事先未知悉 各戶內投票人數,外人實難知悉,渠等進行賄選時,竟皆無 須事先詢問人數,即可先行計出具體票數,備妥並當場發放 ,足見其等早已握有或知悉行賄對象資料,再其等行賄之對 象頗眾,且各以1票1000元代價行賄,行賄對象亦各有地域 上差異,未見重疊。綜合判斷,本次賄選應係具有規模性、 計劃性及統整性之賄選,當非一人一己之力所為之偶發、自 發性買票行為,顯係受上訴人之直接或間接指揮或監督,而 得有上訴人之授意或容許,堪認上訴人對莊清安、梁陳綿周素容於競選期間對上開有投票權之人為上開交付賄賂而約 使投票予上訴人之行為,顯係知情且同意為之。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係99年11月27日臺中市第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之候 選人,經開票結果,上訴人得票數為1026票,同選區里長候 選人即訴外人林麗真得票數951票,二者相差75票,上訴人 經臺中市選舉委員會99年12月3日公告當選為99年臺中市第 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被上訴人於99年12月27日提起本件 當選無效之訴,未逾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期間。(二)上訴人原為萬豐村村長,莊清安係上訴人配偶,協助上訴人 參選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第一屆里長選舉,為上訴人助選拉 票,亦同替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江勝雄拉票。梁 陳綿為上開選舉具投票權之人,支持並為上訴人及市議員候 選人江勝雄助選拉票。周素容係上訴人擔任萬豐村村長所派 任之第19鄰鄰長,支持並為上訴人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助 選拉票。黃奇挺係萬豐村村民,支持並為上訴人助選拉票。(三)於99年11月間,梁陳綿交付4000元予莊湯寶珠,請託投票支 持上訴人及江勝雄,經莊湯寶珠收受。
(四)於99年11月初,黃奇挺在其住處將現金10000元交予其對面 鄰居謝錫坤,請託投票支持上訴人,經謝錫坤收受。(五)本件上訴人經檢察官偵查後簽結未起訴;收受賄款之莊湯寶 珠、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謝錫坤均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莊清安、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則因 前開違反選罷法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梁陳綿經原審法 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 年確定;黃奇挺經本院100年度選上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確定。另莊清安及周素容部 分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判處罪刑後,尚未確定。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之賄選事實是否可採?




(二)該等賄選行為是否事先經上訴人之授意,抑或上訴人知悉或 參與?上訴人是否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而有選罷法 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
五、就被上訴人主張之賄選事實是否可採?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臺中市霧峰區第一屆萬豐里里長 登記2號候選人,前係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因選情競爭激烈 ,訴外人即其配偶莊清安、其樁腳即萬豐村第19鄰鄰長周素 容、萬豐村村民梁陳綿黃奇挺等人,為求上訴人順利勝選 ,分別為下述賄選犯行:
⒈於99年11月初某日傍晚,梁陳綿至訴外人莊湯寶珠位於萬豐 村l4鄰中正路228巷34號住處,向莊湯寶珠表示莊湯寶珠家 裏有2票,而交付4000元之買票賄款予莊湯寶珠(該戶有3位 具有投票權,惟莊清安、梁陳綿誤認僅有2位具投票權), 並表示該4000元行賄金錢,係莊清安所支付,而以每票1000 元代價,要求莊湯寶珠支持上訴人及訴外人江勝雄當選霧峰 區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議員,莊湯寶珠基於投票收賄犯意, 收受賄款後,允諾支持。嗣莊湯寶珠親聞莊清安表示該賄款 係莊清安所給予,但莊清安擔心莊湯寶珠不會投票予上訴人 等人,莊湯寶珠心生不滿,而將賄款退回梁陳綿。 ⒉於99年11月6日上午,周素容至訴外人林雅鳳位於同村19 鄰 中正路146巷59弄17號住處,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共交付 3000元予林雅鳳(該戶有3位具有投票權),要求林雅鳳及 其家人支持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即上訴人,而林雅鳳亦 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周素容所交付之賄款3000元,並 允諾支持之意。
⒊於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周素容至訴外人何美玉位於同村19 鄰中正路146巷59弄13號之住處,適逢何美玉在住處外洗東 西,周素容即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共交付6000元予何美玉 (該戶有3位具有投票權),要求何美玉及其家人支持萬豐 里里長候選人即上訴人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而何美 玉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予以允諾,收下周素容所交付之賄 款6000元,並允諾支持之意。
⒋於99年11月初某日,周素容至訴外人吳濟各李秀絨夫妻倆 位於同村19鄰中正路l46巷59弄2號住處,表示欲給予買票賄 款,要求吳濟各李秀絨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即上訴人及 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惟吳濟各表示上訴人係鄰居,無 需給錢等語,故周素容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共交付6000元 予吳濟各(該戶有6位具有投票權),要求吳濟各李秀絨 及其家人共同支持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順利當選,而吳 濟各、李秀絨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予以允諾,收下周素容



所交付之賄款6000元,並允諾支持之意。
⒌於99年11月初某日下午,黃奇挺見訴外人謝錫坤剛好開計程 車回其位於霧峰鄉○○路228巷15弄31號住處,即邀請謝錫 坤至黃奇挺位於霧峰鄉○○路228巷15弄21號住處,並以每 票2000元之代價,共交付10000元予謝錫坤(該戶有5位具有 投票權)。謝錫坤明知黃奇挺係支持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 長候選人即上訴人,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黃奇挺所 交付之賄款10000元。
(二)關於莊清安、梁陳綿賄選部分:
⒈據證人梁陳綿於刑案偵查中證稱:「(對於莊湯寶珠供稱, 你於99年11月間有給她4000元,並告訴她這是莊清安給的, 要她支持劉採圓江勝雄當選本屆萬豐里里長及大臺中市議 員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確有此事。....(你 平時有無替劉採圓拉票助選?)有,晚上都會陪她去。(後 來江勝雄是否拿了4000元,要你交給莊湯寶珠,並請莊湯寶 珠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 ?)幾天後的中午,莊清安到我家找我,拿了4000元給我, 要我拿給莊湯寶珠,並要莊湯寶珠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 採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你何時將這4000元 交給莊湯寶珠?)當天傍晚我就拿4000 元給她,我說是莊 清安要交給她,並要她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 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對於莊湯寶珠供稱,她拿了你所交 付的買票錢後,聽到莊清安跟你講話,表示這錢是他出的, 但莊清安擔心她不會將票投給劉採圓江勝雄,所以她很生 氣,就將這4000元退還給你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我給莊 湯寶珠錢後,約隔了幾天,莊湯寶珠來找我,她說擔心如果 收了莊清安的錢,結果劉採圓江勝雄沒有當選,她會不好 意思,會讓人覺得她沒有投票給劉採圓江勝雄,我說劉採 圓做的不錯,投給她就好,後來莊湯寶珠將錢放在我家桌上 就走了。(莊湯寶珠所退還給你的4000元,你有無還給莊清 安?)有,隔2天後,莊清安去我家,我就拿了4000元給他 ,並說這是莊湯寶珠的錢,莊清安沒說什麼就收下了,後來 莊清安就走了。(為何莊清安跟你會拿4000元給莊湯寶珠? )因為她家有2票」等語(見99年選他字第545號偵卷第45-4 6頁)。依證人梁陳綿上揭證詞,堪認莊清安於上開時地交 付4000元予梁陳綿時,梁陳綿已知莊清安所交付之4000元, 係為尋求莊湯寶珠與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1人於里長、市 議員選舉支持上訴人、江勝雄之事,而與莊清安共同基於交 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予以收受前揭賄賂4000元。 ⒉證人莊湯寶珠於:




①刑案偵查中證稱:「(劉採圓、莊清安、梁陳綿是否有拿錢 給你,希望你支持他們參選里長或市議員?)99年11月中旬 某日傍晚5、6時許,梁陳綿到我家,叫我到她家,她以為這 次里長及市議員選舉伊家有2個投票權人,所以拿了4000元 給我,要我支持莊清安的太太劉採圓參選本屆里長。另外梁 陳綿好像有跟我提到,也要我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 依你上開所述,這4000元中的2000元是要用來支持里長候選 人劉採圓,另外2000元是要用來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 )是。(所以梁陳綿是以每票1000元的代價來跟你們買票? )是。(梁陳綿有無說這4000元是誰給的?)她說是莊清安 拿給他的,因為莊清安找不到我。.... (莊清安有無去你 們家拜過票?)有,梁陳綿拿錢給我後約4、5天的傍晚,我 在住處附近聽到莊清安跟梁陳綿說,他們不相信我會將票投 給劉採圓,我聽到後很不高興,就將錢退給梁陳綿。(你於 調查站供稱,莊清安告訴你,1票2000元都是他出的,你要 替他配票,是否有這件事?)他說每票他給了2000元,他給 了4000元,他並跟我說,對我沒有信心,怕我將票投給其他 候選人,我聽到後很不高興。(你將錢退給梁陳綿時,莊清 安有無看到?)沒有,當天晚上我將錢退給梁陳綿」等語( 見同上偵卷第57至58頁)。
②刑案原審審理時證稱:「(99年11月中,梁陳綿是否有到你 家拿4000元給你?)梁陳綿到我家窗戶叫我,要我去她家, 我到她家,她拿4000元給我。(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時,有 無交代你,選舉要支持誰?)她說錢是莊清安出的,40 00 元買2票,因為她不知道我大兒子戶籍設在我那裡,我說不 要拿錢,梁陳綿說不要緊,這是人家要給我的,本來是在梁 陳綿的客廳說話,後來梁陳綿叫我進去裡面說話,我回答伊 家有3票,拿4000元是2票,那我要配1票給新的候選人。( 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時,她說你家有2個人有投票權,梁陳 綿有無說1000元里長要支持劉採圓、1000元議員要支持江勝 雄?)我沒有聽清楚,梁陳綿跟我說2票4000元,我回答說 我家有3票,要配1票。(後來4000元,你收下後有無再還給 梁陳綿?)有。(為何你要還給梁陳綿4000元?)因為莊清 安在我家附近賣菜的地方,跟梁陳綿說他向伊買票,但不相 信我,梁陳綿回答說我會配票,我剛好要出門買醬油,聽到 他們的對話,他們說的很大聲,我就很難過,我不需要拿錢 還被人家這樣說,等第3個兒子回來,我就告訴第3個兒子, 要把錢還回去給莊清安,我兒子說把錢還給梁陳綿就好了。 後來當天晚上6點多的時候,我就拿錢去梁陳綿家裡,把錢 還給梁陳綿本人」等語(見刑案原審卷二第50頁背面至第51



頁背面)。
⒊觀諸上開證人梁陳綿證述內容,已詳述其於99年11月某日莊 清安交付現金4000元,且表示須將該筆款項轉交莊湯寶珠, 並要求莊湯寶珠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 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上訴人及江勝雄,其隨即將 該筆款項4000元轉交予莊湯寶珠,並告知該筆款項來自莊清 安,同時向莊湯寶珠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 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上訴人 及江勝雄,之後經過數日,莊湯寶珠梁陳綿住處退還前揭 賄款現金4000元,梁陳綿再將前揭賄款現金4000元交還莊清 安等情,核與上開證人莊湯寶珠先後於刑案偵訊及原審審理 時證述內容均提及其曾收受梁陳綿所交付現金4000元,且當 時梁陳綿告知該筆款項來自莊清安,並同時向其請託其與其 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 時投票支持候選人上訴人及江勝雄,之後經過數日,其因不 滿在住處附近親自見聞莊清安與梁陳綿談話過程提及前揭 4000元係莊清安所交付,但擔心其不會投票給上訴人等人, 而將前揭賄款現金4000元退還予梁陳綿等情,大致相符,是 上開梁陳綿與莊湯寶珠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⒋上訴人雖辯稱:因梁陳綿其年老獨居,故莊清安與祥和志工 隊其他成員,平日即有以募款所得或物資濟助之,故梁陳錦 容將前述行為與「行賄買票」乙節混為一談,致生誤會,加 以梁陳錦不識字,對於內容龐雜之偵查筆錄記載內容,得否 如一般人確知是否符合其真意,此亦值推敲。至於莊湯寶珠 ,事後亦有選民聽聞其自稱有取得競選對手之賄款乙事,顯 有「見風轉舵」之嫌,則其不利之供述,當有偏頗之虞,自 難遽信。況且,依其所述,係因與莊清安有怨懟始退回所謂 之「賄款」云云,其間之轉折,亦難為無利害關係之認定, 故謂其證言偏頗云云。然查,證人梁陳綿、莊湯寶珠迭於刑 案偵查、審理時先後證述交付上開款項之緣由及目的相符, 並詳細說明前段所述之經過細節,難認有何混淆誤認、不符 陳述真意之情事,至上訴人所稱事後亦有選民聽聞莊湯寶珠 自稱有取得競選對手之賄款一事,顯有「見風轉舵」之嫌云 云,但查,證人葉富田於刑案原審審理時證稱:(去年里長 、議員選舉時,你有聽到莊吉雄向你說,他替林麗真做何事 嗎?)伊沒有聽到莊吉雄本人跟伊講,伊是聽別人講。(你 是聽別人說什麼?)伊聽到一群女人在伊房子旁邊聊天,說 莊吉雄還有1個叫玉霜(譯音)女子在幫林麗真處理買票的 事情。....(莊湯寶珠有無說她拿多少錢?)她們一群女人 在伊家旁邊聊天,伊沒有實際聽得很清楚到底多少錢,有聽



到1000、有聽到500,到底是多少伊也沒有辦法確定。.... (你剛才說你在廚房聽到有一群女人在你家外面講話,你家 廚房離馬路多遠?)隔一道牆,從伊家廚房就可以看到巷子 的情況。(你站的地方離那群女人多遠?)大概15公尺。( 你有無親自看到莊吉雄拿錢給莊湯寶珠?)沒有。(你認識 莊清安多久?)10幾年,從他太太當村長開始就認識。.... (你聽到莊湯寶珠的談話,為何要去和莊清安說?)因為伊 認為他們說的是真的,調查站的人會來。(為何你認為調查 站的人會來,你就得去提醒莊清安,難道你知道莊清安有做 什麼事會被抓嗎?)伊是站在朋友立場,怕林麗真這邊會有 動作,要叫莊清安小心。....(照你前開所述,你只是要莊 清安小心調查站,但今天被告莊清安請求傳訊你的待證事項 為,莊吉雄有替林麗真拿錢給莊湯寶珠,為何莊清安會知道 這件事情?)再隔幾天,伊有跟莊清安說林麗真有在買票, 伊是聽人家講的,至於是何人在買票,伊不敢亂講,因為伊 沒有看到等語(見刑案原審卷二第47頁背面至第50頁)。觀 諸上開證人葉富田證述內容,已表明未親自見聞莊清安交付 款項予莊湯寶珠,而僅係聽聞莊湯寶珠與人在其住處附近談 論曾收受賄選款項,然此與上開莊湯寶珠證稱其未曾在葉富 田住處附近與人聊天,且其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瞭解收受賄選 款項係犯罪行為,更不可能在葉富田住處附近與人聊天提及 曾收到賄選款項等情,顯然有所歧異,況上開葉富田證述其 聽聞莊湯寶珠與人談論內容時,與莊湯寶珠相隔約15公尺, 而政府於選舉之前每每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大力宣導收受賄選 款項係犯罪行為以期導正選風,一般人當不可能隨意在路旁 大聲談論本身收受賄選款項之犯罪行為,則上開葉富田證述 內容,顯有違常情,上訴人就此所辯容係傳聞、臆測之詞。 而莊湯寶珠上開證述內容僅係說明其退還賄款之緣由,係因 其聽聞莊清安跟梁陳綿說不相信其會將票投給上訴人等情, 尚難遽認雙方有何怨懟而故為偏頗之詞。上訴人上開所辯, 不足採信。
⒌綜上,莊清安於99年11月某日中午,莊清安認為莊湯寶珠家 中有2人具有投票權(實際上莊湯寶珠家中有3人具投票權) ,即前往梁陳綿住處交付4000元現金予梁陳綿,並告知該筆 款項須轉交莊湯寶珠梁陳綿隨於同日傍晚邀請莊湯寶珠至 其住處,將莊清安所交付4000元轉交莊湯寶珠,且告知該筆 款項係出自莊清安,並同時向莊湯寶珠請託其與其戶內有投 票權人,選舉支持上訴人及江勝雄,嗣於數日後,莊湯寶珠 因在其住處附近,見聞莊清安與梁陳綿談話過程提及前揭40 00元係莊清安所交付,莊清安擔心其不會投票給上訴人等人



,而心生不滿,莊湯寶珠乃於同日晚間攜帶前揭現金4000元 至梁陳綿住處,將該筆款項退還梁陳綿,約隔2日後,梁陳 綿再將莊湯寶珠所退還4000元交予莊清安之事實堪予認定。(三)關於周素容賄選部分:
周素容林雅鳳行賄部分,據證人林雅鳳於:①刑案偵查中 證稱:(於調查站詢問時是否供稱,於99年11月6日,鄰長 周素容有拿3000元跟你買票,要你支持劉採圓當選本屆萬豐 里里長?)是。(可否描述周素容跟你行賄買票的經過?) 99年11月6日上午,周素容到伊家,直接拿3000元給伊,都 是1000元紙鈔,要伊支持2號里長候選人,之後她就走了。 (本次萬豐里里長選舉,你家有幾位投票權人?)3位。( 所以周素容是以每票1000元代價,跟你們家行賄,並要你們 支持劉採圓?)是。(周素容有無說這3000元是誰的?)沒 有,伊也沒問。(周素容平時是否會陪劉採圓或莊清安來拜 票?)會,周素容都是陪劉採圓來拜票。(周素容拿3000元 跟你買票時,你有無說什麼?)都沒有。(所以你也知道周 素容拿30 00元給你,就是要跟你買票,並請你們支持劉採 圓?)是等語(見99年選他字第545號偵卷第71-72頁)。② 刑案原審審理時證稱:(在99年11月6日有無人向你買票? )有,周素容在伊家裡面向伊買票,她交給伊3000元,跟伊 比2。(有無提到是里長或議員的選舉?)沒有。(提示林 雅鳳99 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當時你回答說,周素容到你 家交給你3000元,請你投票給里長2號候選人,是否屬實? )是。(當時周素容給你3000元,是要請你們家有投票權的 3個人都支持里長2號候選人嗎?)是的。(你當時有無將30 00元收下?)有。(當時你收下3000元時,有無他人在場? )沒有等語(見刑案原審卷二第6頁背面至第7頁背面)。觀 諸上開證人林雅鳳先後於刑案偵訊及審理時證述,均提及周 素容曾交付其現金3000元,且同時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 票權之家屬,於選舉時投票支持上訴人等情,且其先後證述 內容關於周素容交付前揭款項並同時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 之過程,均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戶內有投票權之人包含其本 人在內共3人乙節,亦與卷附其全戶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內容 相符,並有證人林雅鳳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其所收受前揭賄款 之現金3000元紙鈔3張扣案可資佐證(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 號偵查卷第68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表),是上開證人林雅鳳 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⒉上訴人雖辯稱周素容於所述犯罪時間尚有工作,不能隨意外 出辦理私務,豈又能與林雅鳳面見並交付賄賂?且是否有「 交付賄賂」,周素容林雅鳳各執一詞。再者,林雅鳳於選



前即跟另名里長候選人林麗真方面有生意上之往來,時常運 送西點、麵包等貨品至該陣營,非無選舉恩怨之利害關係存 在,又以林雅鳳於事後之99年11月25日晚間,曾至上訴人住 處陳稱所為不利周素容及上訴人之偵查中供述,內容並非真 實,表明本無意為此,證述證明力堪虞云云。惟查: ①關於周素容上班之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所提出周素容考勤 表,其上固然記載於99年11月6日上、下班之打卡時間分別 係當日7時51分、17時17分等情,有該考勤表影本在卷可稽 (見刑案原審卷一第86頁),然經函詢該公司對外之出入口 有無設置管制措施,是否任何人員均得自由進出,及對於該 公司人員之進出控管,除上下班打卡外,有無另以其他方式 管控,經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函覆表示:本公司對外出入 大門,由專人管制人員及貨物之進出,外人不能隨意進出本 公司,監視錄影設備存檔時間只有1個月。至於本公司員工 在上班時間打卡後,除參加會議外,就要開始工作,不得擅 自離開工作崗位,且本公司之幹部會在上班時間進行員工工 作上監督,如發現員工有擅離職守的情形,就會記載其缺席 時間於出勤卡等語,有該函文在卷可稽(見刑案原審卷二第 83 頁),足見該公司對外出入大門僅管制外人不能隨意進 出,至於該公司員工上班打卡後仍得進出,經該公司幹部發 覺員工有擅離職守情事,始將員工缺席時間記載於出勤卡, 則周素容至該公司打卡後,既非無法離開該公司,自難僅憑 上開考勤表所載打卡時間而逕認周素容均未外出。 ②又周素容所提錄音光碟經刑案原審法院於100年3月1日準備 程序期日勘驗結果如下(A係劉採圓,B則為林雅鳳):『B 女:那個市調處呀,打電話給我....那個小姐呀。A女:說 怎麼樣?B女:說....說不要增加我的壓力,他說他們那天 晚....他們他們後來又陸續又詢問一些人呀。....。說全部 都承認說是那個鄰長給他們的啦。....。然後,然後說那個 ....想說可能會對鄰長有處分啦。....然後我是跟他說,我 是有跟他講說中間有誤會啦。....是我跟他....鄰長之間有 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然後他說那我這樣子的 話可能會造成偽證啦。....要處7年以下的徒刑啦。A女:嘿 ,阿後來你咧....你怎麼跟他講?B女:然後我跟他說.... 然後就說我如果說要跟檢察官再重新那個的話呴,看你要跟 檢察官聯絡,還是我們幫你聯絡這樣子,阿你自己再想想看 啦,阿你要想到....你要想清楚啦,是不是你作偽證這方面 這個問題這樣子」等語(見刑案原審卷一第94頁背面至第95 頁)。觀諸上開錄音光碟對話內容,充其量僅顯示證人林雅 鳳向上訴人說明其在調查站製作筆錄之過程,核與上開證人



林雅鳳於刑案原審審理中證稱:(為何事後你會害怕而去找 劉採圓?)伊害怕被鄰居認為是「抓耙子(臺語)」。(提 示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一第94頁背面勘驗光碟譯文, 你所說「說全部都承認說是那個鄰長給他們的啦」所謂「鄰 長」是指何人?)是周素容。(為何會說這句話,這句話是 什麼意思?)意思是說調查局的人跟伊說,大家都承認給錢 的是鄰長。(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然後我跟他 說,我是有跟他講,中間有誤會啦」所謂「誤會」是指什麼 事?)所謂誤會是怕鄰居誤會伊。(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 ,你所說「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所 謂「個人的恩怨」是指什麼事?)伊怕因為這次作證會和鄰 長產生誤會。(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然後我跟 他說....然後就說我如果說要跟檢察官再重新那個的話,看 你要跟檢察官聯絡,還是我們幫你聯絡這樣子,阿你自己再 想想啦,阿你想要想到....你要想清楚啦,是不是你作偽證 這方面有這個問題這樣子。」,所謂「作偽證」是指什麼事 ?)這是調查局的小姐說的,他說如果想要跟檢察官重新陳 述,他會幫忙聯絡檢察官,但如果前後說的不同,會有偽證 的問題。(為何你會想要和檢察官重新陳述?)因為伊怕調 查局的作證會和鄰長有恩怨,所以想要重新再講。(如果你 對檢察官重新再講,你要講內容是要講什麼?)伊還是會講 伊確實有收到錢。但是伊真的很害怕』等語(見刑案原審卷 二第6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大致相符,足見證人林雅鳳 在調查站製作筆錄後,因恐遭鄰里誤會而急於向上訴人說明 其在調查站製作筆錄之過程,尚難僅據上開錄音內容而逕認 證人林雅鳳因與周素容有恩怨關係致其證述有偏頗之虞。 ⒊周素容何美玉行賄部分,據證人何美玉於:①刑案偵查中 證稱:(你於警詢供稱,鄰長周素容有拿6000元跟你買票行 賄,要你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之供 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周素容說這2個人不錯,要伊盡 量參考一下,投給他們。(你家於本屆選舉幾位有投票權? )3人,伊及2個兒子。(可否描述周素容跟你買票行賄的經 過?)在某日上午,伊在家外面洗東西時,周素容來找伊, 她先拿6000元給我,要伊支持劉採圓江勝雄,並說他們2 人不錯,要伊參考一下。(你如何回應周素容的要求?)伊 說好,伊會參考。(在周素容跟你行賄前後,周素容是否有 陪同劉採圓、莊清安及江勝雄來跟你拜票?)都有。(周素 容有無告訴你行賄的錢何來?)沒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 是誰拜託她來行賄?)沒有。(你與周素容有無嫌隙或金錢 借貸?)均沒有。(對於你上開行為可能構成投票行賄罪,



是否認罪?)伊認罪,希望能從輕量刑。(是否已經繳回所 收受的6000元不法所得?)是。(所以周素容是以每票1000 元跟你行賄?)是等語(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卷第124 至125頁)。②刑案原審審理時證稱:(在99年11月時,周 素容有無拿6000元給你?)有。(周素容拿6000元給你時, 有無說里長候選人要支持劉採圓、議員候選人要支持江勝雄 ?)有講候選人號碼,說這個人不錯,但伊現在忘記候選人 叫什麼名字、號碼幾號。(提示99年11月26日證人何美玉調 查局筆錄,你當時說阿如拿6000元給你,並說議員江勝雄, 里長是原來村長是否屬實?)屬實等語(見刑案原審卷二第 12頁背面至第13頁)。觀諸上開證人何美玉先後於刑案偵訊 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詳述周素容交付其現金6000元, 且同時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 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上訴人、江勝雄之過程,且其 先後證述內容關於周素容交付前揭款項並同時約定投票權為 一定行使之情形,均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戶內有投票權之人 包含其本人在內共3人乙節,亦與卷附全戶資料查詢結果所 載內容相符,並有證人何美玉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其所收受前 揭賄款之現金6000元紙鈔6張扣案可資佐證(見99年度選偵 字第130號卷第13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表),是上開證人何 美玉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至上訴人辯稱:周素容平日尚 有工作,萬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務,豈又能偶然與何美玉面 見並交付賄賂?是否恰與周素容得予見面之時間相符,尚難 遽行採信云云。惟查,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所提出周素容 考勤表,其上固然記載於9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2日,每週 一至六上午均有打卡,打卡時間均係於當日8時以前等情( 見刑案原審卷一第86頁),然該公司對外出入大門僅管制外 人不能隨意進出,至於該公司員工上班打卡後仍得進出,經 該公司幹部發覺員工有擅離職守情事,始將該員工缺席時間 記載於出勤卡等情,已如前述,則周素容到該公司打卡後, 既非無法離開該公司,自難僅憑上開考勤表所載打卡時間而 逕認周素容並未外出。
(四)周素容吳濟各李秀絨行賄部分:
⒈證人吳濟各於:①刑案偵查中證稱:(你家有幾人有投票權 ?)6人。(是否有人於99年11月初,至你們住處跟你買票 ,要你支持劉採圓江勝雄當選本屆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 長及臺中市議員?)有,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鄰長周素容 到伊家,要伊支持江勝雄參選本屆臺中市議員,並拿6000元 給伊。(周素容是否有跟你買票,要你支持劉採圓當選本屆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伊事先有告訴她,如果是熟人



,不用買票,伊也會支持,她還沒開口,伊就跟她講清楚, 所以有關於劉採圓的部分,伊並沒有拿到買票的行賄錢。.. ..(周素容跟你買票,請你支持江勝雄當選本屆臺中市議員 時,你如何回應?)伊說好,因為說不好會得罪人。....( 對於李秀絨供稱,99年11月初晚上7時許,周素容到你家, 要你們支持劉採圓江勝雄,並拿6000元給你,以支持江勝 雄,因為劉採圓是你們鄰居,所以就沒有拿錢,當時她也有 在場,只不過都是由你與周素容講話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 )當時只有伊與周素容講話,旁邊沒有第三人,伊是事後告 訴伊太太這件事等語(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卷第140-141 頁)。②刑案原審審理中證稱:(在本次大臺中議員選舉有 無人向你買票?)議員伊有收到6000元,是伊的鄰長就是在 庭被告周素容交給伊6000元。(在偵查中時,你說周素容是 在99年11月初到你家交付給你6000元,請你支持江勝雄參選 本次議員選舉,是否屬實?)屬實,伊有收到6000元。(當 時,周素容除了提到議長選舉部分,有無提到里長部分選舉 賄選?)里長沒有提到。(提示99年11月29日證人吳濟各偵 訊筆錄,在檢察官偵訊時,你說熟人不用買票,所以沒有拿 到劉採圓的賄款是否屬實?)伊在檢察官面前有說這些話。 因為里長都是認識的人,過去支持誰,現在就支持誰。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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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