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101年度,3號
TCHV,101,再,3,201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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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3號
再 審 原告 田進儀
訴訟代理人 田惠如
再 審 被告 黃重明
      黃彥儒
      黃正德
      黃玉玲
      黃玉心
      黃翁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86年12月8日
本院86年度上字第14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 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1年3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並有本院答詢表一份在卷 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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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