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江鐵雄
江福基
江小清
江茂金
江瑞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法人祭祀公業江東峯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683
萬6145元(計算式:0000000002/22=0000000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萬619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50萬4288元,除上訴人已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057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其餘81萬
4055元(計算式:336192+000000000000000000=814055)未
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正。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