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黃添枝
上 訴 人 黃添興
上 訴 人 黃添億
兼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添進
被上訴人 吳明諺
38號
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沙簡字第81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裁判,應依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沙簡字第81號確認界址訴訟判決之結果,據以認定上訴 人是否逾界及應否交還占有部分之土地,故於確認界址訴訟 終局判決確定以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翁 芳 靜
法 官 謝 說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