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08號
TCHM,101,聲,708,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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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聲字第七0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肇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肇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范肇勳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本件受刑人范肇勳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 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受刑人范肇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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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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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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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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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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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 桃園地檢 │ 桃園地檢 │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
│ │五一號 │四六號 │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
│ │ │ │三九0、二三九一號 │
├─┬─────────┼───────────┼───────────┼───────────┤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六六│九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
│ │ │四號 │二三號 │六八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九十九.六.十八 │九十九.七.六 │一00.四.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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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六六│九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
│ │ │四號 │二三號 │四五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九十九.七.九 │九十九.十.四 │一00.八.十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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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桃園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
│ │第一0六八四號 │第一四二三八號 │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
│ │ │ │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
│ │ │ │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
│ │ │ │行刑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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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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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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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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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




│ │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
│ │三九0、二三九一號 │三九0、二三九一號 │三九0、二三九一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
│ │ │六八號 │六八號 │六八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0.四.二十 │一00.四.二十 │一00.四.二十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
│ │ │四五號 │四五號 │四五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一00.八.十 │一00.八.十 │一00.八.十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備 註│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
│ │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
│ │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
│ │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三年) │行刑有期徒刑三年) │行刑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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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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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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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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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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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
│ │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
│ │三九0、二三九一號 │三九0、二三九一號 │三九0、二三九一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地院 │




│後├─────────┼───────────┼───────────┼───────────┤
│事│案 號│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00年度上更(一)字│
│ │ │六八號 │六八號 │第一四一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0.四.二十 │一00.四.二十 │一00.十二.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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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
│ │ │四五號 │四五號 │一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一00.八.十 │一00.八.十 │一0一.二.二十九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備 註│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一0一年度執字│
│ │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第五五六號、臺南地檢一│
│ │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0一年度執助字第二三0│
│ │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號 │
│ │行刑有期徒刑三年) │行刑有期徒刑三年) │ │
└───────────┴───────────┴───────────┴───────────┘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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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