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柏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柏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賴柏松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判 決日期記載有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國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受刑人賴柏松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業務過失致死 │ 業務過失致死 │ 公共危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已減刑為9月 │ 已減刑為9月 │ 已減刑為5月 │
├──────┼─────────┼─────────┼─────────┤
│犯 罪 日 期 │ 95.7.11 │ 94.6.8 │ 94.6.8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731號 │第10254號 │第10254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交易字第145 │98年度交上更一字第│98年度交上更一字第│
│實│ │號 │129號 │129號 │
│審├────┼─────────┼─────────┼─────────┤
│ │判決日期│ 96.5.1 │ 100.12.28 │ 100.12.28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交易字第145 │ 101年度臺上字第 │ 101年度臺上字第 │
│判│ │號(96年聲減字第 │ 1180號 │ 1180號 │
│決│ │7880號) │ │ │
│ ├────┼─────────┼─────────┼─────────┤
│ │判決確定│ 96.5.30 │ 101.3.15 │ 101.3.15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 │第7623號(97年執減│字第3983號(編號2 │字第3983號(編號2 │
│ │更字第1569號、已執│至3罪已定刑為1年1 │至3罪已定刑為1年1 │
│ │畢) │月) │月) │
└──────┴─────────┴─────────┴─────────┘